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大資深演藝人員演出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資深演藝人員,係指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出生,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演藝人員:
(一) 曾參與三十個以上影視作品(含網路)演出。
(二) 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
三、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四、申請案應具條件
(一)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應為中華民國,且無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二)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三)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視訊輸出規格應為1920 x 1080/6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
(四) 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五) 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六)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別,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七) 節目類型及長度:
1、 屬連續劇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十三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2、 屬單元劇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3、 屬專訪類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八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
4、 非屬前三目之一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十三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
(八) 資深演藝人員參與人數:
1、 屬連續劇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一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五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2、 屬單元劇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一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三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3、 屬專訪類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一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八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4、 非屬前三目之一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二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十五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九)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內容屬戲劇類節目者,該節目之男女主角不得列入前款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屬非戲劇類節目者,該節目之主持人不得列入前款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
(十)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所邀請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以演出機會較少或媒體曝光率較低者為優先。
(十一) 申請案所列全部或部分資深演藝人員,應於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別中,有配合進行行銷宣傳。
(十二) 同一電視節目應以一個申請案提出。
五、補助金額及範圍
(一)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每集補助以五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節目製作總經費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
六、申請案應檢送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
(二) 節目說明: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於各頁(含佐附資料)下方編列頁碼後,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一式七份,其內容應依下列各目順序撰寫。
1、 電視節目介紹:
(1) 電視節目名稱。
(2) 電視節目類型(載明屬連續劇、單元劇、專訪類;如屬其他類型者應敘明)。
(3) 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不含廣告破口)。
(4) 電視節目發音語言、視訊輸出規格。
(5) 節目內容及呈現方式、目標觀眾及特色簡述。
(6)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及集別,並出具各集別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頻道經營者開立之證明正本(應包含節目之名稱、播送或傳輸之頻道、日期及時段)。
2、 資深演藝人員資料:
(1) 提供申請補助之各集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應按集填列,每一集填列一份。
(2) 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證明(應檢附資深演藝人員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曾參與三十個以上之影視作品(含網路)演出說明,或由電視或電影相關之職業工會、公(協)會或基金會出具該藝人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3) 參與演出資深演藝人員之勞務報酬單或其支領演出酬勞之相關證明文件。
(4) 參與演出資深演藝人員之演出成效及節目播出效益、影響力(應含收視率分析、節目市場性、觀眾意見彙整)等。
(5) 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於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別中,有配合進行行銷宣傳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文宣品、剪報資料、佐證照片或影像紀錄DVD等,應載明參與者姓名、行銷宣傳之名稱、性質、時間、地點及績效簡述)。
3、 主要製播人員名冊:含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或企劃、主持人等之名單。
4、 節目製作總經費(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說明:
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數之製作總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並應詳列各集細目金額及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總經費應以含稅後金額示之;節目製作總經費中,如有獲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
5、補助金回饋計畫:例如補助金如何回饋參與該節目資深演藝人員之相關規劃。
(三) 申請補助電視節目各集節目帶:
1、 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各集內容應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內容相同(不含廣告)。
2、 應以MPEG-4(H.264)檔案格式儲存至行動硬碟(本局將於審查結束後擇期歸還)。
3、 檔案規格如下:
(1) 4K、FHD、HD或SD規格均可。
(2) 影片規格:
|
4K節目 |
FHD節目 |
HD節目 |
SD節目 |
檔案格式
(File Format) |
.mp4 |
影像編碼格式
(Video Codec) |
H.264 |
解析度
(Resolution) |
3840 x 2160 |
1920 x 1080 |
1280 x 720 |
720 x 486或
720 x 480 |
位元傳輸率
(Coding Bitrate) |
至少35~45Mbps |
至少10~15Mbps |
至少5~7.5Mbps |
至少2.5~4Mbps |
音訊編碼格式
(Audio Codec) |
AAC Stereo/Mono 均可 |
備註:檔案格式須能於Windows/Mac系統中正常播放。 |
(四) 申請者過往製作之電視節目或辦理之活動,有邀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之說明及證明一份(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五)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資格之證明影本一份如下:
1、 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 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六) 切結書正本一份(應含內容及格式如附件四)。
(七)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申請期間、遞送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二) 遞送方式
1、 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2、 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一百零六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申請案除行動硬碟於審查結束後由本局擇期歸還外,其餘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四) 同一申請者以申請三件申請案為限。申請者如違反上述規定,本局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屆期申請人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應不予受理。
八、審查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具條件、申請補助應檢送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 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
2、 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
3、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不符第四點規定。
4、 申請期間及遞送方式不符前點規定。
5、 申請者或申請案之聯絡人不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6、 申請案應檢送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二) 審查小組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審查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查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 審查委員於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審查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審查委員於該次審查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審查小組職責
1、 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依第四款審查項目進行實質審查。
2、 審查小組應就前目申請案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金額上限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3、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審查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審查項目標準
1、 資深演藝人員演出人數、演出時間長度及配合進行行銷宣傳活動之成效。
2、 節目內容與呈現方式之品質。
3、 節目播出之效益與影響力。
4、 補助金回饋計畫規劃。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六)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應將審查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集別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九、補助金核撥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款收據、獲補助者受款帳戶存摺影本、受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應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五)、費用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六)、經會計師簽證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及會計師查核之無保留意見報告書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前款文件、資料及內容完整,且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遞送者,本局應將補助金匯入獲補助者受款帳戶存摺影本所載帳號。
(三)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 應擔保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參加國外行銷活動(包含但不限於國際影視展、節目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且參賽報名金鐘獎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應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四)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撥。
(五) 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結案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核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 以不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 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未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者或其繳交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第九點第一款規定者。
(三) 獲補助者於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確定前放棄獲補助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五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者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 申請者應取得申請案之聯絡人書面同意,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於申請案處理期間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者所提供之申請案聯絡人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仍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違反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但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
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