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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視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推)字第1123000431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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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三)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管理公用頻道者。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類

1、地方新聞節目獎:所稱地方新聞節目,指以報導地方新聞為內容之常態性節目。

2、專題報導節目獎:所稱專題報導節目,指針對單一或一系列特定主題(含新聞事件)進行深入採訪、調查、分析所製作之節目。

3、公共論壇節目獎:所稱公共論壇節目,指針對地方或社區公共議題進行現場訪談、討論,有民眾實際參與或電話叩應之節目。

4、多元關懷節目獎:所稱多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地方弱勢族群或促進地方多元文化發展為宗旨之節目。

5、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以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休閒等生活資訊之節目。

6、地方文史節目獎:所稱地方文史節目,指以介紹地方人文發展或歷史為目的之節目。

(二)個人類

1、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主持人獎

3、採訪獎

4、企編獎

5、攝影獎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所稱社區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回饋地方、服務社區、促進公益或從事社區營造,所主辦之活動或提供之服務,且活動及服務不以經公開播送者為必要。

2、公用頻道經營獎:所稱公用頻道經營,指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規劃、經營公用頻道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受託管理者。

3、創新服務獎:所稱創新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對於數位內容產製、服務方式有創新規劃應用或實質作為。

(四)個人表現獎:所稱個人表現,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其工作成果對任職之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卓越事蹟,足堪鼓勵者。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所稱年度系統躍進,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自製節目、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社區服務、經營公用頻道、客戶服務等方面之整體表現較上年度成長進步,足堪鼓勵者。
 
四、獎勵方式
 
(一) 節目類、個人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個人類如有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 服務推動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 個人表現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 年度系統躍進獎之入圍名額以五名為限,入圍者頒給獎狀一面;得獎者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評審方式

(一) 評審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五人組成;小組開會時由評審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外聘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同意對評審、審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本局亦得終止該評審委員之聘任。

(二) 評審標準如下:

1、節目類:

(1) 地方新聞節目獎:新聞價值、反映地域特色、製作品質。

(2) 專題報導節目獎:主題選擇、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3) 公共論壇節目獎:議題公共性、多元參與、製作品質。

(4) 多元關懷節目獎:主題選擇、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5) 生活風格節目獎:主題選擇、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6) 地方文史節目獎:主題選擇、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2、個人類:

(1) 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內容掌握、表達能力。

(2) 主持人獎:內容掌握、表達能力。

(3) 採訪獎:採訪角度及深度、寫作撰稿、製作技巧。

(4) 企編獎: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5) 攝影獎:內容掌握、表達能力。

3、服務推動類:

(1) 社區服務獎:對社區服務的整體表現、主協辦地方活動、投入的資源與計畫(人力與預算)、本年度創新做法。

(2) 公用頻道經營獎:頻道內容規劃及規章、推廣措施、具體成效。

(3) 創新服務獎:增進營運效能之設計、創新帶動的價值、投入的資源與計畫(人力與預算)、具體成效。

4、個人表現獎:對有線電視相關產業有具體貢獻者、對促進有線電視服務有具體貢獻者、對所屬系統有具體貢獻者、對有線電視產業推展具同業可參考之價值。

5、年度系統躍進獎:本年度表現較以往有具體進步之事蹟、表現對整體有線電視產業發展有具體貢獻而足為典範者、得獎及違規處罰紀錄。

(三) 計分方式由評審小組另定之。

(四)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議並決議給予獎勵,於得獎名單公布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獎勵對象、入圍及得獎項目名稱及獎勵種類)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屬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採購委託製作之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於固定間隔期間,定時、連續(遇國定假日或特殊原因致正常排播受影響,經本局審認屬實者,不在此限)、公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精華帶參賽。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參賽者,以三名為限。採訪獎須為文字與攝影記者共同列名參賽。

5、參賽者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主持人獎或採訪獎;亦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採訪獎與企編獎。

6、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精華帶參賽。

7、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活動及服務應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七、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重製獎座。
 
八、對於入圍者資格或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檢具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逾期得不受理。

  入圍者及得獎者資格不符之處理規定:

(一)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

(二)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該獎項全體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及遞補之建議。
 
九、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報名者參賽之節目、活動、服務,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報名者入圍節目類、個人類、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等各獎項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依本局指定期限將入圍節目剪輯成三十秒及六十秒(720 x 480以上畫素)影片檔案,連同照片(300dpi以上)、五十字以內之節目大綱及五十字以內之入圍感言,依本局指定之方式提供本局及本局委託廠商。入圍者並應出具自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人,將前開影片檔案、照片、節目大綱、入圍感言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影片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入圍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人為前項之利用,並提交授權書面正本一份予本局。
 
十、報名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報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被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要點獎勵;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
 
1、違反前點第一款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報名者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被廢止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要點獎勵;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
 
(三) 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概由入圍者及得獎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
 
十一、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