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及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關懷照護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文資傳字第1123009908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無形文化資產傳承,妥適照護我國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及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傳承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認定之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保存者或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且實際居住臺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前揭保存者為團體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主要傳藝師或修造技術人員,每團體每年補助以三名為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預防性健康檢查: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每人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得依個人健康狀況評估檢查項目。
1、為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前項健康檢查宜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成人或老年保健服務辦理之。
2、為確保健康檢查實施品質,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二) 長期照顧服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服務評估,擬定照顧計畫並引進照顧服務。補助項目計交通接送服務、喘息服務、老人餐飲服務、社區及居家復健、居家護理、照顧服務六項,服務上限依所屬直轄市、縣(市)標準。

四、申請方式
(一) 每年三月、六月及十月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凡符合要件者,請於受理當月底前填妥申請表,備函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至本局。
(二)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妥委託書。
(三) 本局得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主動提案辦理,不受申請時效之限制。

五、審議作業
(一) 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本局會同衛生福利部代表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核定後另行以書面通知。
(二) 審議委員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撥款方式
(一) 健康檢查費用由保存者先行墊付,經審核通過後撥付。
(二) 長期照顧服務費用原則由保存者先行墊付,必要時,本局業務單位得視經濟及家庭狀況,專案報請首長核定後,逕予撥付給與保存者簽訂契約之提供服務者。
(三) 各案須於年度期限與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核銷,逾期視為放棄。

七、為使經費合理運用,受補助者若分別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經費,應如實載明各申請內容。

八、依本要點第二點申請資格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九、具特殊或時效性者,經本局業務單位專案報請首長核定者,不受本要點有關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