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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著作物授權利用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資綜字第105300690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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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著作物授權利用及收費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著作物,指由本局管理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予第三人利用之文字、圖像與影音或其他類型著作,如正片(幻燈片)、負片(底片)、照片、數位圖檔、影音著作(含動畫)或其他各種媒體形式等資料。

三、本局授權利用之著作物,以本局既有之檔案格式授權申請人使用為限。

四、本局得依本要點規定,保留拒絕授權申請、設定限制或另以專案議約方式處理之權利。

五、申請利用本局著作物者,應依本要點所定申請程序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准者,應依附表所載之計價基準支付利用報酬並與本局簽訂授權契約後,始得於授權範圍內利用。

六、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填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著作物授權利用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 檢附申請人證明文件;個人申請請提供相關身分證明(如身分証、護照……等),機關或團體申請請提供相關登記證明。

() 申請人交付申請文件後,由本局進行審核,申請文件如有錯誤缺漏者,本局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所送文件不予退還。

() 申請案件通過審核後,應依計價基準表(附表一)支付利用報酬及簽署本局授權利用申請人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並與本局簽訂書面契約。

() 申請人支付利用報酬及簽署授權利用申請人切結書,並與本局簽訂契約後,本局始交付所申請之本局著作物資料,並同意其利用。

七、申請內容於計價基準表(附表一)未明確規定者,本局得依該基準表可比照之項目辦理。申請授權之資料類型、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之認定,依本局之認定為準,本局得就提供圖像之數量、規格及使用範圍為適當之限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者,經本局同意,得無償使用:

() 申請人基於公益目的或其他公務需求,且為非營利用途。

() 學生、學校或學術研究單位,用於撰寫論文、文化資產研究、推廣用途。

() 受本局委託編撰著作物之原作者或編者。

() 對推廣文化資產之學術研究、文物典藏、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及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之案件,繳交企劃書並經本局核定者。

九、依本要點申請利用本局著作物,應以適當方式標示該著作物之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等字樣。

十、本局同意申請人利用之授權資料,均為非專屬授權,本局得授予不特定第三人使用;申請人不得用於授權範圍外之目的,或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十一、申請人取得本局授權之著作物,應妥善保管並確保不致毀損或外流,遺失者不再補發;檔案外流致遭第三人使用或致本局遭受損失者,本局得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已取得本局授權著作物之申請人,如需將授權標的另使用於其他不同用途,應重新提出申請。

十三、申請人利用本局著作物資料,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 違背國家法令或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 利用情形與原申請目的不符。

() 未獲本局同意,擅自改作、再版利用或私自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未敘明來源或適當標示。

() 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局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局權益者,亦同。

十四、本局得自行或委請公正第三人就著作物授權利用情形進行查核,申請人有說明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五、未經本局同意擅行利用本局著作物者,本局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