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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檔案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國美秘字第105300189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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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檔案應用(閱覽、抄錄或複製)申請程序如下:
(一) 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搜尋欲申請應用本館檔案之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二) 應事先填具「國立臺灣美術館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向本館提出申請。
(三)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持送、書面寄送或傳真申請方式為之。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本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若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四、本館於審查應用申請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五、來館應用檔案應攜帶本館審核通知書並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向業務承辦人辦理應用事宜,申請人如為機關團體應由管理人或代理人為之。

六、本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應由業務承辦人陪同至本館檔案指定應用處所為之,應用時除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將檔案資料攜出指定應用處所。
(二)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做其他記號。
(三)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 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檔案應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九、檔案應用時如發生第七點所列不得為之情事者,應停止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申請人應用完畢後,應將檔案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並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一、本館網站(網址:http://www.ntmofa.gov.tw/)提供連結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及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等功能。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
國立臺灣美術館檔案應用申請書

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代理人或助理均以一人為限。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館所定時間及處所為之。
六、本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二)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做其他記號。
(三)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 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收費標準: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九、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持送、書面寄送或傳真申請方式為之。
地址:40359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二號
電話:(04)2372-3552
傳真:(04)2372-1195
網址:http://www.ntmofa.gov.tw
 
 
國立臺灣美術館檔案應用申請書(範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