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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7: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063001909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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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因應國際趨勢,內容創新產業發展,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希以鼓勵製作極具創意及娛樂性、富吸引力、內容紮實,且具海外市場潛力之綜藝節目,以開發新型態節目模式,並強化我國綜藝類電視節目國際商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各集綜藝類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條件
(一) 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 節目須為全新企劃製作。並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之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 節目特色:
1、應符合本要點目的,並具創新、娛樂、具海外市場銷售潛力。
2、若能引進網路新世代、年輕創意之內容尤佳。
3、應對產業之提升有助益。
(四) 每集節目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以申請補助一季之節目集數為限。
(五) 節目之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 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
(七) 節目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 x 1080/6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59.94i)。
(八) 節目音訊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九) 節目之後製作(包含但不限於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 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期間、頻道、時段
1、節目應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五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完畢。前稱頻道如為屬高畫質電視頻道者尤佳。
2、前目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應於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時段為之。
3、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者,亦應符合前二目規定。
(十一) 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且逾該節目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一。
(十二) 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三) 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十四) 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附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製作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並不得逾本局核定補助案企畫書所載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二) 補助金應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但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光碟一片,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零五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
3、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社團)法人者,應附其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4、最近三年製作之綜藝節目簡介(應載明有無獲政府機關﹝構﹞補助)及作品剪輯DVD光碟(每一綜藝節目應為三至五分鐘,mp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收視成效及證明、海外版權交易情形。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5、最近三年參加金鐘獎及其他國內或國際影視競賽之紀錄及證明;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6、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7、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8、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9、曾提供我國在校學生參與製作或實習,或曾舉辦電視人才訓練課程、講座等公共回饋事蹟之說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二) 節目製作企畫
1、申請補助之節目規劃:
(1) 節目名稱。
(2) 節目創意及表現型態說明(包含但不限於節目流程、內容規劃、場景和視覺設計、主持人及來賓規劃……等)。
(3) 節目具娛樂性及市場性之說明。
(4) 節目對產業提升有助益之說明。
(5) 節目晉用新企劃或新技術人員實際參與製作之規劃。無則免填,但應載明。
(6) 節目類型:塊狀。
(7) 申請補助之集數及每集長度。
(8) 製播方式:棚內/棚外作業說明、單機/多機攝影作業說明、播送作業(即錄播或現場直播)。
(9) 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10) 節目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完成各階段起訖時間。
(11) 節目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規劃(包含播送/傳輸之電視頻道、平臺名稱、期間及時段)及於網路、新媒體公開傳輸之規劃(應載明公開傳輸之平臺、期間及時段。無則免填,但應載明)。
(12) 節目是否屬申請者創新模式。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改編或模式引進,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文件。
(13) 申請補助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應另附符合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說明及證明。
2、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及相關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經歷簡述(其屬新企劃或新技術人員者,應予註明)、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3、預估經費說明:
         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三) 節目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要點補助之證明文件。
(2)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 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 節目行銷企畫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如收視率、接觸人次等)、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五) 節目回饋計畫
(六) 切結書
(七)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一百零五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 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 評選項目

1、節目之新創意、娛樂性、吸引力、內容紮實度。

2、節目之可行性、海外市場性、對產業提升之助益。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4、節目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規劃。

5、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

6、節目行銷企劃及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 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八、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 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同時,繳納補助金額上限之十分之一,作為履約保證金。
(三) 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於銀行開設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獲補助者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獲補助節目製作相關項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未滿一年,於簽約後經本局同意展延致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
2、節目於簽約前已開拍,且製作支出金額已逾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總成本扣除本局補助金額上限,經會計師簽證證明,且經本局審核通過者。

九、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 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之出資總金額、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依前點第三款規定開設專戶者,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確實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以外之節目製作相關項目)。
(四) 獲補助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 獲補助者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 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 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製播期限展延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
(三) 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及補助契約規定本局核定之各集節目規劃,完成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且節目之製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節目應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五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完畢」之限制。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 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 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並將完整填列之節目「影音內容描述(Metadata)規格書」(規格書格式由本局訂定)交付本局。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規格書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一) 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十二)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獲補助節目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獲補助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第五點第四款節目行銷企畫、第五款節目回饋計畫之執行成效報告。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平均收視率、播送(傳輸)期間總收視點、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
4、異業合作執行說明、效益及證明。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三)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四) 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五)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六) 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
2、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且本局俟溢領之補助金完全繳回本局後,始得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獲補助者應按集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五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二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違反前點第十五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六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 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依申請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與其聯絡,並同意本局於申請期間及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申請者可能不能獲得補助。
(五)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