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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推)字第10530023173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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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電視劇於海外國家或地區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以開拓我國電視劇海外市場,養成海外觀眾收視我國電視劇之習慣,擴大我國文化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報名者資格
(一) 報名者應為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領有證照或核給登記證明書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4、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5、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二) 報名者應為製作參賽電視劇者,並擁有參賽電視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

三、獎項名額及獎勵方式
  依參賽電視劇於海外國家、地區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成效,取前五名給獎。每一獎項一名,得從缺。每一獎項有二人以上共同得獎之情形,獎狀各一,獎金均分:
(一) 第一名: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第二名: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第三名: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四) 第四名: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 第五名: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參賽電視劇應具備之條件
(一) 參賽電視劇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其原產地應認定為中華民國。
(二) 參賽電視劇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出資該電視劇之總金額,應逾該電視劇製作總經費二分之一,且出資金額最多者之國籍應為中華民國。
(三) 參賽電視劇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時間應為六百分鐘以上。
(四)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以後在我國境內首播參賽電視劇之第一集,且全劇應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至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在海外國家或地區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五) 參賽電視劇應未曾獲電視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

五、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報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其中紙本九份(應以A4橫書雙面繕寫,依序排列標明頁碼,並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及word檔資料光碟一片(應與紙本內容相同)。
1、報名表。每份報名表限報名一電視劇,並應加蓋報名者印信及其負責人簽章,且每頁應加蓋騎縫章。
2、參賽電視劇第一集在我國境內首播之證明。
3、參賽電視劇光碟片(應含五至十分鐘精彩片段【包括片頭、片尾、製作者及中、英文電視劇名稱】、三十秒片花及十張劇照)。應以棉套分置,並釘於空白A4紙上。
4、報名者屬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報名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檢附財團法人證書及章程影本,且前開證明文件、章程應載明報名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5、報名者係製作參賽電視劇者,且有參賽電視劇於第六目海外頻道、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權利,並應檢附相關資料文件證明之。
6、參賽電視劇於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說明(應包括各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頻道、平臺名稱、時段、期間及各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電視劇之長度)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成效。前開說明及成效並應檢附相關資料文件證明之。
7、參賽電視劇於海外公開播送之頻道及/或公開傳輸平臺之介紹。
8、報名者無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形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9、參賽電視劇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10、依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授權同意書正本。
11、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 前款各目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正體字譯本。裝訂方式以外文原始文件在前,中文譯本在後。

六、報名期間、遞件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止。
(二) 遞件方式
1、掛號郵寄者,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報名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以本局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電視劇僅得提出一申請案報名參賽。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 報名信封封套應註明「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案」。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獲獎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
(一) 本局應先就報名者資格、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報名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參賽電視劇不符第四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其他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審小組之組成: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小組之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並就得獎名單提出建議。評審小組並得就各獎項為從缺之建議。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報名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報名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評審小組應逕為實質評審。
2、評審小組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其評審方式及評分標準,由評審小組另定之。
3、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決議方式:實質評審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八、報名、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或得獎。
(二) 不得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
(三) 應擔保其報名或得獎之電視劇,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其為參賽電視劇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本要點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光碟片(包含精彩片段、片花及劇照)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本要點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一年。其非參賽電視劇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電視劇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四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頒獎典禮及其相關系列活動、編印電視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專刊)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全部或部分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光碟片內容,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九、報名、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報名、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狀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且被撤銷參賽、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應繳回之獎狀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及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經本局撤銷其參賽、得獎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參賽、得獎資格之參賽電視劇申請本局任何獎勵。

十、其他規定
  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之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