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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漫畫出版發行及推廣行銷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062013172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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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我國出版事業出版發行及推廣行銷原創漫畫,以厚植漫畫產業軟實力,拓增原創漫畫作品閱讀人口,並促進漫畫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出版發行類:指企劃臺灣原創漫畫之出版發行及數位發表計畫,含紙本之原創漫畫出版品、定期漫畫刊物、個人首次漫畫創作專書出版計畫、數位漫畫發行平臺及漫畫典藏數位化發表平臺。
(二) 推廣行銷類:指企劃臺灣原創漫畫之推廣行銷計畫,且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國內辦理漫畫出版品推廣行銷活動,如漫畫展、漫畫競賽、演講、座談會等活動,或邀請國際重要漫畫人士來臺參與上開活動(上開活動不限紙本或數位)。
2、出席海外國際漫畫交流活動。
3、增進漫畫從業人員職能之國內外漫畫相關研習活動。
4、其他經本部同意之計畫。
(三) 漫畫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IP)加值應用及跨域授權類:為推動本土原創漫畫結合科技創新應用以達行銷推廣計畫,且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開發臺灣漫畫IP內容。
2、建立文化內容的創新應用及商業模式:
(1) 文化素材轉譯漫畫IP與跨域應用人才培育等。
(2) 進行漫畫服務平臺建置及工具開發等。
(3) 進行新開發或既有文化素材漫畫IP的創新應用與商業模式。
3、推廣漫畫品牌發展:建立IP授權機制、形塑品牌推動海外輸出。
4、其他經本部同意之計畫。

三、專案補助
  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本部得依實際需要專案核定補助,其申請資格、申請時間、補助額度、評審作業等不受第四點、第六點第一款、第七點及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者資格
(一) 出版發行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從事漫畫出版發行或經營數位漫畫發行平臺、漫畫典藏數位化發表平臺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或團體。
2、申請者為個人者,需為創作者本人,若為未成年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需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以第二點第一款「個人首次漫畫創作專書出版」為限。
(二) 推廣行銷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或團體。
2、申請者為個人者,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漫畫相關工作之個人。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以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出席海外國際漫畫交流活動」為限。
(三) 漫畫智慧財產權加值應用及跨域授權類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或團體。

五、申請出版發行類各項目補助應具備要件
(一) 紙本之原創漫畫出版品
  為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
(二) 紙本之定期漫畫刊物
1、漫畫刊物內容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且須包括中華民國國籍人士之創作。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例較高者,得擇優補助。
2、漫畫題材不拘,並得刊登廣告。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3、須用固定刊名,刊期在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且按期出版發行。
(三) 個人首次漫畫創作專書出版計畫為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漫畫創作專書之個人。
(四) 數位漫畫發行平臺
  數位漫畫發行平臺應包含數位漫畫發行網站或APP軟體加值應用服務功能等;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率較高者,得擇優補助。
(五) 漫畫典藏數位化發表平臺
  為宣傳推廣將國人漫畫創作相關典藏文物進行數位化並於網站公開供民眾閱讀使用之網站發表平臺。

六、補助原則、項目及額度
(一) 申請者須於所提申請案計畫書之經費預算表編列自籌款,本部補助額度不得逾計畫書所列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 同一申請案不得跨類別申請。
(三)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獲本部補助二次為限。
(四) 本要點不補助政黨與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漫畫相關計畫或活動。
(五) 其申請案計畫書內如有詳載有助於提升弱勢族群文化近用權之內容、規劃或推廣行銷活動者,本部於評選時,得優先列為補助之對象。
(六) 補助項目
1、申請第二點第二款推廣行銷類第一目及第三目項目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及邀請重要漫畫人士來臺之旅運費、住宿費為限;申請同款第二目項目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旅運費及住宿費為限。
2、上開補助項目,其補助額度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活費之規定(補助項目若涉及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七、執行期程及方式
(一) 每年度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 執行期程
1、申請案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公文上所載之期程截止日前執行完畢,並以書面具名向本部申請經費核銷。
2、各申請案如遇計畫變更涉及執行期程展延,須以變更後之核定計畫書及本部同意變更公文上所載之期程執行,並以書面具名向本部申請經費核銷。
(三) 申請者應於公告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掛號郵遞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漫畫出版發行及推廣行銷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八、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與資料
  申請案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請依計畫類別勾選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計畫名稱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且應特別於內文註明下列事項:
(1) 申請者現況(公司簡介、營運及財務狀況或漫畫家之簡介及作品說明)。
(2) 過去出版發行及推廣行銷實績說明(無則免填)。
(3) 以質化描述及量化數據說明該申請案帶來的市場價值及推廣成效(如發行量、點擊率、下載次數等)。
4、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
5、經費預估表(應明列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
6、其他相關事項。
(二) 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者應依所申請之類別及要件,檢附符合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營業登記證明影本、公立學校公函或其他證明文件;個人申請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2) 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之申請者,應檢附出席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2、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書向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個人首次漫畫創作出版切結書、本計畫專款專用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 其它本部指定之文件。

九、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要點之評審作業,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並由本部代表擔任評審小組召集人,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

項次

審查重點

出版發行類

推廣行銷類

計畫具體可行性、完整性

20%

20%

出版發行刊物及數位平臺的原創性、內容豐富度

40%

40%

該活動或計畫對漫畫產業之重要性

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

20%

20%

計畫經費配置之合理性

20%

20%


(四)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函知獲補助者;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 依第二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六) 申請案依第二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除將評審結果函知獲補助者外,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十、撥款及核銷
(一) 申請核撥補助款時間與方式
1、申請第二點第一款「出版發行類」及第三款「漫畫智慧財產權加值應用及跨域授權類」補助項目之獲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獲補助者並應依第七點第二款各目所載,於核定之計畫執行完成後,依限檢具補助金核撥申請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原始支出憑證、本部抬頭之收據、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及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如出版發行紙本出版品二套、創作者國籍別、發行量或網站點擊量證明文件等),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2、申請第二點第二款「推廣行銷類」補助項目之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公文上所載之期程,檢具補助金核撥申請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原始支出憑證、本部抬頭之收據及成果報告書(含活動照片十張以上,格式如附件三),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3、申請案之計畫執行過程中,如涉及使用他人作品之內容、圖片、影音等著作,應於結案核銷時出具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相關書面授權文件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文件。
4、獲補助者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附件4)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 核撥補助款應注意事項
1、獲補助申請案之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相關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其有關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2、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4、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並載明於成果報告書中。
5、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於成果報告書中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6、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7、請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檢視所取具之普通發票,俾利單據合法核銷。
8、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如不繳回者,本部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9、獲補助者經發現補助款未依核定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10、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結案資料、未達計畫預期效益目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事項
(一) 本部如需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應配合並依據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本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如遇著作財產權爭議,應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三)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四)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如遇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且同一案變更以二次為限。
(五) 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部徽請逕至本部網站下載區-「圖檔及影音」下載使用。獲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且需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七)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如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八) 獲補助者另應遵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有關「出版品之分級管理」規定,先就刊物內容自行審查並予分級。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相關規定裁罰。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違反第七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獲補助者申請經費核銷期限及第十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應繳交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完全,經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每逾一日,本部將以補助款之千分之一為計算基準,自未付之補助款中按日扣除。
(三)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擔保規定者,本部得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領取部分補助金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四款之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本部得視情節重大程度,以核定補助金額之十分之一為上限予以扣款;其已領取部分補助金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於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五)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相關經費應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部。
(六) 除本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違反上開情形且未依本部函文所載之期限內繳回應繳之補助金,本部將自未付之補助款中予以扣除。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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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