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天
場地 |
面積 |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 |
活動前後進撤場日 |
保證金 |
營利活動 |
非營利活動 |
A區 |
約二千一百
平方公尺 |
二萬二千五百元 |
一萬五千元 |
營利: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
非營利:七千五百元 |
二萬元 |
B區 |
約一千六百
平方公尺 |
一萬八千元 |
一萬二千元 |
營利:九千元
非營利:六千元 |
二萬元 |
C區 |
約五千五百
平方公尺 |
四萬五千元 |
三萬元 |
營利:二萬二千五百元
非營利:一萬五千元 |
五萬元 |
備註 |
1、場地分A、B、C三區出借,空間範圍說明如下:
(1) A區:位於紅磚六合院前柏油地。
(2) B區:位於華山電影館西北側空間至荷花池間綠地。
(3) C區:位於烏梅酒廠與華山電影館後方綠地(含森林劇場),本區部分空間為坡地、水池與水塔用地,實際可使用面積約四千六百平方公尺。
2、使用範圍未達各區總面積者,仍以該區總面積計價。
3、本部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部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4、使用單位另需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確認無損害賠償及復原場地環境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