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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043008130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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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數位電視產業健全發展,鼓勵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電視節目主題
應呈現臺灣多元、多樣人文、社會、景觀等內涵且富創意;申請補助連續劇類者並以兼具符合觀眾喜好、新興人才引用、題材一源多用與跨界、跨業領域整合及海外行銷潛力為優先。
 
 
 

四、電視節目類型及長度
(一)連續劇類:
1、旗艦型: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不含廣告),且全劇應為三十集以上六十集以下。
2、一般型: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不含廣告),且全劇應為二十集以上四十集以下。
(二)紀錄片類:全案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三)電視電影類:全案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四)兒童少年節目類:每集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全案不得少於五小時。動畫類型之兒童少年節目不列入補助範圍。
 
 
 

五、補助金額度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下列各款金額為上限:
1、連續劇類:旗艦型每集新臺幣二百萬元;一般型每集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2、紀錄片類:全案一集者,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一集者,新臺幣四百萬元。
3、電視電影類:全案新臺幣五百萬元。
4、兒童少年節目類:全案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結案時,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或尚有結餘款者,本局應分別依補助金電視節目實際支出總金額及結餘款金額,乘以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六、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書應具備條件
(一)能突顯高畫質節目影像及聲音特質。
(二)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者。
(三)未曾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內容,獲得本局其他電視或電影製作補助。
(四)同一電視節目,應依第四點所列節目類型擇一申請;其中屬連續劇類者,應就旗艦型及一般型擇一申請。
(五)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六)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但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旗艦型連續劇類者,其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之呈現,且應達補助金電視節目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
(七)屬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技術人員(指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等職務者),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二分之一。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兒童少年節目類者,應聘邀二名以上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節目內容諮詢顧問。
(八)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旗艦型連續劇類者,其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旗艦型連續劇類者,其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應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十)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十一)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補助金電視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二)於我國電視頻道公開播送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十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補助之情形。
(十四)獲補助者不得轉讓其獲選補助金資格。
(十五)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曾獲選本局補助,但未完成簽約者。
2、曾獲選本局補助且完成簽約,因違反規定,經本局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七、電視節目規格
(一)視訊格式應為1080i廣播級HD規格。
(二)音訊格式:
1、一般:1/2軌與3/4軌相同立體聲。
2、環場音效:1/2軌杜比E或3/4立體聲。
(三)電視節目各集完成帶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電視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四)電視節目各集完成帶應以HDCAM或HD-DVCPRO格式及DVD繳交本局驗收。
 
 
 

八、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二)製作企畫說明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基本資料。
(2)最近三年節目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版權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節目及該節目執行進度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旗艦型連續劇類者,並應檢附最近三年海外行銷版權交易之證明文件。其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3)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說明,含:
(1)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節目類型。
(3)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劇(案)總長度。
(4)旗艦型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網及總集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劇本;一般型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五集劇本。
(5)紀錄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
(6)電視電影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劇本。
(7)兒童少年節目類應檢附劇本大綱及三集以上之劇本;未滿三集者,依其實際集數檢附。
(8)申請者應載明劇本、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作品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9)突顯高畫質節目影像及聲音特質之說明。
3、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製作進度。
4、製作規格說明,含:
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預估經費說明,含:
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6、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進用人員曾參加本局補助、辦理之廣播電視相關培訓課程結業學員者,請加以註明並檢附相關結業證明,以提供評選時優予考量之參考;兒童少年節目類之工作團隊並應含相關領域顧問至少二人以上。
(三)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例。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申請者出資金額之比例。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切結書:
1、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金額,達本企畫案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補助金電視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展時,承諾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3、申請者應承諾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如獲補助同意,自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推派製作人以上層級代表出席本局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等;其屬旗艦型連續劇獲補助者另須承諾洽邀節目製作人、導演、主要演員等主創人員無償出席本局指定之重大展覽、行銷活動至少一場以上。
4、申請者承諾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ㄧ個月內,交付本局以下文件:
(1)補助金電視節目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版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展之執行情形(含參與國外活動、影展之名義)及成果說明。屬連續劇類者,應同時交付第二項行銷企畫之執行成效報告。
(2)補助金電視節目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補助金電視節目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播送成果,包括各播送平臺(頻道)、播送期間、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
(五)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者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除前項規定外,企畫書尚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行銷企畫說明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與作為、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二)對臺灣電視產業之效益評估。
前二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前三項所附文件、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補正以一次為限。
 
 
 

九、申請期間
(一)一般型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兒童少年節目類: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止。
(二)旗艦型連續劇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遞送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
3、未依前二款所訂期間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零二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及申請補助之節目類型。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評選小組與評選作業
(一)本局書面審核:申請案件不符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者,本局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訂定評選基準。
2、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除製播期限變更以外之其餘變更申請案件。
4、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及資料。
5、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
(四)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十一、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補助金額十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補助金核撥
依契約約定。
 
 
 

十三、執行時程
除經本局同意變更企畫書者外,獲補助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年內,完成補助金電視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MOD)等平台所屬高畫質頻道中,擇一公開播送。但補助金電視節目屬旗艦型連續劇類者,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補助金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於前項高畫質頻道之播送時段應於晚間六時至十二時之間;屬旗艦型連續劇者,其播送時段並應包括晚間八時至九時。
 
 
 

十四、企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且連續劇類劇本之變更,仍應符合原故事大綱主軸。補助金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得於全劇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經本局同意者,其全劇總集數得不受第四點第一款各目限制。
(二) 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五次為限,其涉及工作團隊之變更者,以三次為限;另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 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四) 未依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畫書者,應不予受理。
 
 
 

十五、著作財產權
(一)獲補助者(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日起十年,將該節目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補助金電視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補助金電視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獲補助者(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事先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永久於補助金電視節目中在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補助金電視節目剪輯成五分鐘以內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獲補助者(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
 
 
 

十七、違反本要點之處理及損害賠償
(一) 獲補助者之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補助金電視節目侵害他人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同。
(二) 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或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以外之任一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補助金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 獲補助者(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因前二款情形,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金。但因前款但書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四) 獲補助者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第四目承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履行、交付或交付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金。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八、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