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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室外場所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正文字第1083000368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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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中正紀念堂古蹟設施及周邊文化景觀,樹立國際觀光形象,並確保鄰近社區安寧,建立室外場所之使用管理規範,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室外場所,指中正紀念堂周邊之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包括堂後段、大孝門東段、大孝門西段)、大孝門廣場(其所使用區段詳如附圖一)及其他適當場所。

  前項民主大道,屬國定古蹟;其他室外場所,屬文化景觀,詳如附圖二。

三、申請使用室外場所辦理活動者,其申請程序及費用,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之規定;惟上述活動如屬售票特展者,其申請程序及費用,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展場申請及使用注意事項之規定。

四、為維護民主大道國定古蹟之場地設施、建築景觀、遊客安全及社區安寧,申請使用民主大道,以政府政令宣導、藝文展演、公益活動為原則,不得供園遊會、攤商、音量過大或有損古蹟場地設施疑慮之活動使用。

五、申請使用民主大道者,應於大道左右兩側各保留四公尺以上之通道,供遊客通行;升旗臺前方,應保留十五公尺以上之通道,供禮兵升降旗使用。

  為維護國定古蹟之場地設施,申請時應提出佈卸場地及活動期間維護地坪之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及搭設舞臺或臨時性建築物立體圖。

  申請人有搭設舞臺或臨時性建築物之需要者,其申請及搭設除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屬封閉式臨時攤棚者,攤棚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但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且於民主大道東側保留三十五公尺以上區域供遊客拍攝及活動者,攤棚高度得超過六公尺。

六、申請人申請使用室外場所,未經本處審核通過者,其籌辦活動前置作業所衍生之經費及相關風險,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室外場所之場地佈置,應與本處審核通過之活動企劃書內容相符,不得增設或變更設施。

八、室外場所及園區道路,禁止停放車輛;裝載貨物車輛應於裝卸後,立即駛離,有特殊情況者,應經本處同意,始得停放。

 
附圖(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