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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流行音樂專業人士赴海外研習暨推廣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局音(業)字第1043003940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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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流行音樂專業人士赴海外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或透過國際流行音樂活動進行交流互動,以促成國內產學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型
(一) 赴海外參加提升流行音樂專業知能,且期間在六個月以內之研習活動。研習主題包括但不限於流行音樂創作、演唱會硬體工程、錄音編曲與製作、數位音樂、影像工程、行銷經紀、新媒體應用及流行音樂產業研究等項目。
(二) 赴海外參加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並發表我國流行音樂之專題演講或在我國流行音樂專題演講中擔任與談人。
(三) 於海外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設展,以促進海外人士認識我國流行音樂,並拓展我國流行音樂市場。

三、申請及獲補助者之資格
(一) 申請及獲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其企畫書應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從事流行音樂工作者。
2、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
3、從事流行音樂研究之公私立大學專(兼)任教師。
(二) 申請及獲前點第三款補助者,其企畫書應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且係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

四、補助次數、上限、項目及應遵守規定
(一) 補助次數及上限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以獲補助一次為限,且本局之補助不得逾獲補助者企畫書所載經費預估表支出合計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 補助項目及應遵守規定如附表。

五、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
  申請者應檢送企畫書紙本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光碟一片。企畫書應以A4紙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前開文件、資料應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專業人士赴海外研習暨推廣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姓名(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下,其非以中文正體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正體字重點翻譯: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2、申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學經歷及其從事流行音樂(研究)工作之作品。
3、推薦函(其為從事流行音樂工作者,應由流行音樂專業人士出具;其為從業人員者,應由所屬產業出具;其為教師者,應由任教之大學出具)及申請者參加研習活動使用語言之能力證明(應為申請日前二年內之證明,無則免附)。
4、研習活動規劃
(1) 研習活動舉辦時間、地點、內容、使用語言及舉辦單位介紹(應包含其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佐證資料)。
(2) 研習活動舉辦單位之同意證明。
(3) 研習計畫及期程表。
(4) 研習活動提升申請者流行音樂專業知能之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5) 經費預估表(格式如附件三)。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 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下,其非以中文正體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正體字重點翻譯: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2、申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學經歷及其從事流行音樂(研究)工作之作品。
3、參加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之規劃:
(1) 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各場舉辦之時間、地點、主題、內容及舉辦單位介紹(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佐證資料)。
(2) 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舉辦單位出具之邀請函(應載明申請者受邀擔任之職務)。
(3) 申請者受邀發表我國流行音樂專題演講者,應附講稿大綱。申請者受邀在我國流行音樂專題演講中擔任與談人者,應附前開專題演講之主題及名稱。
(4)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5) 經費預估表(格式如附件三)。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三)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下,其非以中文正體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正體字重點翻譯: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為營利事業者,應附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其為財團(或社團)法人者,應附設立登記證明。
3、赴海外設展人員之簡介及負責工作說明,其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並應附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者最近二年流行音樂活動成績及證明;其有於國際流行音樂活動設展經驗者,並應列舉說明且附佐證資料。
5、於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設展之規劃:
(1) 活動舉辦之時間、地點、主題、內容及舉辦單位介紹(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佐證資料)。
(2) 活動舉辦單位出具之同意申請人設展之證明(應載明設展攤位規格)。
(3) 設展之目的、規劃(包含但不限於設展攤位規格、場地布置內容、主視覺、文宣品之設計及為達成設展目的規劃之活動)及期程表。
(4)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5) 經費預估表(格式如附件三)。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申請者應於活動、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始日二個月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前款申請期間,檢具前點企畫書,並於信封封套正面註明「○○○年流行音樂專業人士赴海外研習暨推廣補助申請案」,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檢送之企畫書,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補助類型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評審,必要時,評審小組並得以面談方式進行,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三)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四) 評審標準:
1、評審第二點第一款補助案之標準:
(1) 申請者之流行音樂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2) 研習計畫及期程表占百分之四十。
(3)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占百分之三十。
(4) 經費預估表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2、評審第二點第二款補助案之標準:
(1) 申請者之流行音樂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2) 論壇、座談會、研討會之主題、內容及申請者講稿大綱(其為與談人者,指與談評論之主題、內容)占百分之四十。
(3)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占百分之三十。
(4) 經費預估表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3、評審第二點第三款補助案之標準:
(1) 申請者及其設展人員之流行音樂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2) 設展之目的、規劃及期程表占百分之四十。
(3)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占百分之三十。
(4) 經費預估表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五)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案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六) 評審委員並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

八、獲補助者於活動、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始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局放棄執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九、補助金核算及撥付之申請
(一) 獲補助者應於企畫書所載活動、論壇(座談會、研討會)結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第二款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算;前開活動、論壇(座談會、研討會)係於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結束者,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第二款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算。逾期未提出申請,或雖依期限申請,但檢附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申請或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仍不提出申請或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二) 申請補助金核算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補助金核算函(格式如附件四)。
2、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十份、PDF檔資料光碟一片:
(1) 獲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其成果報告書應包含a.企畫書所載研習計畫及期程表與獲補助者實際執行研習活動內容及期程之對照說明;b.依企畫書所載成果評估指標評估之研習活動效益(三千字以上)及與企畫書所載預期效益之比較;c.研習活動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明文件;d.研習活動之照片或錄影。
(2) 獲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其成果報告書應包含a.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各場之主題及內容;b.獲補助者專題演講或與談之完整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c.依企畫書所載成果評估指標評估之演講(或與談)效益及與企畫書所載預期效益之比較。
(3) 獲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其成果報告書應包含a.企畫書所載設展之目的、規劃(包含但不限於設展攤位規格、場地布置內容、主視覺、文宣品及為達成設展目的規劃之活動)及期程表與獲補助者實際執行之對照說明(應按各項工作臚列說明,並應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b.依企畫書所載成果評估指標評估之設展效益及與企畫書所載預期效益之比較;c.文宣品。
3、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中應註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及受補助之補助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4、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附件六、七格式依序編號彙訂造冊,並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5、獲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申請交通費及/或住宿費補助金核算時,並應檢附邀請單位出具之未補助獲補助者交通費及/或住宿費之證明或附件八切結書。
(三) 前款各目文件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所載各項規劃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據)及撥款帳戶存褶(戶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未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撥付補助金,或檢具之發票(領據)、撥款帳戶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申請撥付或修正一次,逾期仍不提出申請或修正,或修正後仍屬錯誤者,本局應廢止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實際補助金金額由本局依第五款規定核算。
(四) 第二款各目文件經本局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所載各項規劃內容,但可修正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本局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內容經本局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第二款各目文件經本局審查認定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所載各項規劃內容且不可修正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補助金核算: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企畫書經費預估表支出合計者,以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扣除應減少核撥之補助金為實際補助金金額;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未達企畫書經費預估表支出合計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本局原核定補助比率,並扣除應減少核撥之補助金後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金額。
(六) 補助金撥款之申請及核算除上開規定外,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文化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規範補充辦理之。日後審計機關如對原始支出憑證要求補正,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補正;獲補助者不補正或補正後,審計機關仍要求剔除該憑證,獲補助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賠償,並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原始支出憑證所載金額之溢領補助金。本局於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督導及考評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 獲補助者放棄執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應於活動、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始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局。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三)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內容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算。
(四) 獲補助者應擔保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五) 獲補助者應擔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或類似之企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六)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執行。
(七) 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並受本局監督。
(八) 獲補助者應擔保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於參加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設展。
(九)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十) 獲補助於海外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設展者,應於文宣品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一) 補助金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乘以補助比率後繳回本局,且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二、違反前點規定之處理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已領取補助金時,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獲補助者自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且本局應按次依本局核定公告之補助金上限之二十分之一減少核撥;其有溢領者,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無息繳回,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應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 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
(四)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應繳回之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應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者之企畫書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算、撥付補助金,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表
補助項目及應遵守規定

 
 
附件一
○○○(本案名稱)補助案
申請表


 
 
附件二
○○○(本案名稱)補助案
切結書


 
 
附件三
○○○(本案名稱)補助案
經費預估表


 
 
附件四
○○○(名稱) 函

 
 
附件五
○○○(即本案名稱)
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附件六
粘貼憑證用紙

 
 
附件七
費用結報明細表

 
 
附件八
○○○(本案名稱)補助案
切結書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