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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流行音樂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影音短片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局音(業)字第1063000455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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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流行音樂應用數位影像科技產製多元創意之影音內容、以提升流行音樂傳播普及度,同時促成視覺特效在流行音樂之發展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之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曾獲流行音樂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影音短片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申請案及申請補助影音短片(以下簡稱短片)應具備之條件
(一) 申請案應為以流行音樂單曲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影音短片;主題及形式不拘;例如:虛擬實境(VR)、擴增實境(AR)、全息投影、光雕立體投影、視覺特效(電腦動畫繪圖)或其他。
(二) 應由申請者自資,且需備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下簡稱ISRC);流行音樂單曲應未曾發行或公告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首次發行。
(三) 長度:二十分鐘以內。
(四) 規格:
1、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其複製片應以HD CAM或DCP檔案輸出,且畫素均應為1920×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
2、音訊應符合HD音頻格式16 bit 48 K或優規。
3、短片公開傳輸時,應有中/英文說明。
4、短片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
(五) 製作及首次公開傳輸期程:應於第六點第一款申請期間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短片之製作及首次公開傳輸。
(六) 傳輸平臺:應於具行動裝置使用特性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傳輸。
(七) 應依企畫書所載行銷規劃、執行及預估重要成果指標規劃執行。
(八) 工作人員:流行音樂單曲之作詞、作曲者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前開每一職務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執行者,至少應有一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九) 短片之後製作(包含但不限於錄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 短片於首次公開傳輸前,應未有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其他公開發表行為。
(十一) 短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十二) 短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委製。

四、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 同一申同一申請者以申請一案為限;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短片預估製作支出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金應用於與短片製作之業務相關之項目。但短片製作之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用、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差旅費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十份以及電子檔一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影音短片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者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正本。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3、申請者最近二年流行音樂、影音短片製作、發行實績及證明。設立未滿二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4、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 申請補助之短片企畫
1、內容規劃:
(1) 單曲名稱(中英文),包含但不限於發音語言、ISRC之說明。
(2) 長度、規格(包含但不限於短片中/英文說明、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之規劃)。
(3) 內容大綱、腳本。
(4) 短片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之說明,並應檢附樣帶具體說明科技應用之視覺特效類型或概念。
(5) 拍攝之場景地點。
(6) 如係改編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短片之書面授權文件。
2、製作及傳輸規劃:前期製作、拍攝製作及後製作之地點及期程,短片公開傳輸(包含但不限於首次公開傳輸)之平臺及日期。但非於國內完成之後製作項目,應說明理由並檢附證明。
3、預估重要成果指標及行銷規劃:應按短片公開傳輸平臺推廣單曲之行銷規劃,並分列平臺瀏覽人次之指標(例如:點擊率、接觸人次及流量分析),以作為結案審查撥款之依據。
4、工作團隊說明:
(1) 應檢附流行音樂單曲作詞、作曲、導演以及編劇之名單、經歷簡述以及合作意向書(其為外籍人士者,應另檢附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但非於我國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免附)。
(2) 應檢附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團隊說明,如公司重要工作人員(姓名、國籍、經歷簡述、技術服務項目等)及其合作意向書。
5、預估製作經費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 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短片屬自資製作。
2、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四)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檢具第五點文件、資料,並於信封封套正面註明「○○○年流行音樂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影音短片補助申請案」,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案及申請補助之短片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本局應遴聘流行音樂、數位影像科技領域之專家、學者八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本局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評審小組並應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
1、流行音樂結合影像美學之內容、創意占百分之三十。
2、數位影像科技運用之創新及可行性占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占百分之十五。
(四)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獲補助製作之短片、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 評審委員並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六)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七)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短片企畫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撥款申請及結算
(一) 補助金之撥款申請及結算,依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
(二) 補助金額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 獲補助案費用結報時不採就地審計,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撥款時,應附經會計師簽證之短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註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及受補助之補助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本局補助款、自籌款金額。
2、支出部分:與短片製作相關之各項細目。

十、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之短片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二)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五) 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局監督。
(六) 獲補助者應將獲補助短片剪輯成三十秒至一分鐘以內及補助金契約規定之短片花絮數位影音檔案,永久無償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且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提供本局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供本局非營利使用。
(七) 獲補助者應擔保短片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八)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九) 短片參加國內、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十)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以三次為限,且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個月。
(十一) 短片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二) 獲補助者應擔保永久無償依本局指定之期限、方式及內容提供獲補助短片相關之成效資料。
(十三) 補助金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影音短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
2、企畫書或短片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3、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影音短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
2、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未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製作及傳輸規劃完成短片製作或首次公開傳輸。
4、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至獲補助者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流行音樂結合數位影像科技製作影音短片補助。
(七) 獲補助者違反第十點或前點第十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但本點第二款第三目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開懲罰性違約金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要點補助金。

十三、依補助金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補助金契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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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