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國美秘字第105300070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本館附屬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以維護本館園區景觀,確保安全良好之停車環境及停車秩序,爰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館秘書室(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停車場車輛進出管制及停車場安全維護由執行單位指揮保全人員或本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團體執行之。

三、本要點所稱車輛,係指汽車、機車及腳踏車。

四、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館附屬設置之美術園區停車場、民生園區停車場及公務區停車場等3處。

五、本館停車場設置地點位於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開放時間(除公務區停車場外)以全天24小時營運,對外開放停車使用。

六、 本館美術園區、民生園區停車場之管理,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託民間團體營運管理方式辦理。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團體,應依照「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訂定管理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並報本館備查。

七、本館公務區停車場分室外及室內兩區,為維護館舍設備、財產及藝術作品之安全考量,不對外開放使用,僅限上班時間提供處理公務人員車輛停放使用,由執行單位依照「停車場法」、「國有財產法」及財政部規定,並參酌「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訂定管理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八、本館公務區停車場,車輛不得停放過夜,惟因公差及專案奉准留守等特殊情形,並事先知會執行單位者,不在此限。如有違規情形由執行單位及保全人員勸導改善,勸告制止仍不改善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情節嚴重者,取消停車資格。

九、本要點未盡事,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