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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南門園區戶外展演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博秘字第1042000521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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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藝術、文化及環境教育之推廣特訂定國立臺灣博物館南門園區戶外展演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據本要點可申請展演之本館南門園區戶外空間如附件一。

三、可申請使用之時段為每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春節之除夕、正月初一及本館辦理活動期間除外。

四、申請人應填妥本要點第二點之附件一及展演申請書(附件二),並於展演日前二十日內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館e-mailshow@ntm.gov.tw,或以紙本信件寄達至臺北市中正區襄陽路二號。

五、本館於確認申請文件皆齊備後十日內將完成審查,並以電子郵件或發函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六、注意事項:

() 展演內容不得妨害善良風俗、不得從事任何選舉之競選活動,且展演音量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 展演日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人應主動與本館承辦人員確認各項前置作業之細節。

() 申請人應自備展演所需之樂器、道具及服飾等物品,如需本館提供展演設備之基本電力、舞臺設施及場地者,請於申請書中勾選。

() 本館南門園區已投保建築物公共意外責任險,申請人得自行衡量加保事宜。

() 本館因故須臨時變更預定展演日程時,應於展演日(含)之五日前通知申請人。

() 申請通過後,申請人或展演活動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得停止其六個月內再申請之權利。

() 本館保有更及增刪修本要點之權利。

 

附件一

國立臺灣博物館南門園區戶外展演使用空間勾選表

仰德立體停車場

 

附件二

國立臺灣博物館南門園區戶外展演申請書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