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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史博秘字第1113000559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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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服務,有效處理使用人之申請案件,依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展示、營利用途等,申請使用本館相關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圖像資料:指本館提供之典藏品、業務用品、展示資源、出版成果及研究資源等數位圖像資料。

(二)影音資料:指本館提供之典藏品、業務用品、展示資源、出版成果及研究資源等數位影音資料。

(三)出版品資料:指本館提供之出版成果及研究資源等出版品資料。

(四)使用人:指申請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之團體或個人。

(五)資料使用費:指使用人申請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應繳付之費用。

(六)售價:指公開發行或銷售時之定價(含稅價),以新臺幣計算。

四、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收費基準以其用途或範圍,依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辦理。

五、申請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僅限一次性使用。如作為出版品使用,僅限於單一版次,相同出版品再版時,使用人應另案申請。如申請用途為營利性無實體物之數位成果(如電子書、資料庫等),一次申請使用期限以三年為限,逾三年者應重新申請。

六、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應於二週前提出申請(以線上申請表格或公文提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寫申請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名稱,及使用人之相關資料。

(二)基於非營利目的使用時:應敘明用途或範圍、使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名稱。

(三)基於營利目的使用時:應敘明用途或範圍、使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名稱、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使用期限等資料。

(四)本館有權對使用人申請之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為使用範圍或數量之限制。

(五)申請用途或範圍及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以本館之認定為準。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未規定者,除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外,應另行議約辦理。

(六)申請案件應經本館核可後,始得使用,且本館保留拒絕接受申請之權利。

七、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應於適當處註明「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收藏」或「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提供」字樣;如屬出版品,發行後應提供本館成果一份留存。

八、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館相關規定。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實際使用情事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五)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未註明其來源,或未適當標示。

(六)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如有本館因此受有權益之損害,得請求使用人賠償。使用人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時,亦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