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正研字第1043000183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藝術文化教育、開創藏品及圖像新價值,爰依據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五條規定,就本處合法擁有權利圖像之利用,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 本處圖像:指本處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合法授權,並得授權第三方使用之圖像;以本處藏品所製作完成之幻燈片、正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各種圖像資料,且本處已取得該藏品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完成作品之合法授權權利者亦同。

() 衍生商品:指利用本處圖像製作之產品,包括經本處授權合作開發,以及與本處進行品牌合作生產或製作之產品(不包括出版品)。

三、 使用本處圖像應依本要點取得合法授權,本處圖像之授權範圍限於以下之申請用途:

() 為學術研究、大型輸出展示之重製。

() 印刷出版品、印刷出版品封面封底、多媒體出版之重製及散布。

() 網路瀏覽之重製和公開傳輸;開發衍生商品之重製、改作及散布。

四、 使用本處圖像應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單次授權使用收費表(如附件一,以下簡稱收費表)支付權利金;其原則如下:

()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處多張圖像於一項商品者,其支付之權利金應按比例加乘計算。申請人為非營利目的申請使用本處圖像,得以非營利使用收費;其申請用途係屬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以營利使用收費計算;如為開發衍生商品者,其權利金按商品生產數量及商品售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計算。

() 非屬「學術研究」之申請用途,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處審查通過後減免收費:

1、具有推廣藝術、史學教育與文化傳承目的,且經本處核可者。

2、與本處合作推廣活動。

3、申請人為政府機關,且為非營利用途。

4、 為舉辦活動、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數位發展、展覽、本處徵件等案件,繳交企畫書並經本處專案核定者。

() 申請利用用途非屬收費表規定之項目者,本處得依收費表申請用途欄所列之項目類推適用辦理。申請授權利用用途、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之認定,以本處之認定為準,本處並得就提供圖像數量、規格及使用範圍為適當之限制。

五、 申請使用本處圖像,應填具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二),並註明基本資料,敘明用途、發行數量、語言別、發行地區、售價、利用期限等;如其利用係為開發衍生商品者,另須檢附企畫書(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預計生產數量、商品售價等內容)。本處同意授權時,申請人應同時簽署「圖像單次非專屬授權契約書」(附件三),並繳交權利金及保證金後,本處始提供申請人所需之高階數位圖像光碟。

六、 申請人取得本處授權提供之圖像光碟者,限當次使用,並應妥善保管並確保不致毀損或滅失,違反者,本處將不予退還申請人所繳交之保證金。本處如另受有損害,本處得向申請人另請求損害賠償;申請人非經本處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原申請用途以外其他用途之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使用,違反者,申請人除須負一切法律責任外,並同意支付本處權利金十倍之違約金。

七、 申請人使用本處圖像於商品中,應於適當處註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藏品(或圖像)」等文字。如為英文或其他語言版本,本處全銜則以National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載示。

八、 申請人於簽署附件三之非專屬授權契約書後三個月內,應將圖像光碟交回本處歸檔。利用本處授權圖像者,需於樣品完成一個月內,繳交樣品或樣品圖檔一份供本處查驗,經審查核可方得製作成品。申請人於上述期限內歸還圖像光碟、並繳交樣品或樣品圖檔,且經本處查驗者,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九、 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本處圖像之授權申請案,應取得本處書面同意,如無本處書面同意證明,皆屬未獲授權。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予拒絕:

() 申請本處圖像之授權利用,恐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虞。

() 申請人提出之書面企畫案不符規定或未依本處通知補充相關文件說明。

() 申請人於兩年內曾違反與本處簽署之任一合約或合作項目、經本處認定情節重大。

() 其他本處認為不宜製作衍生商品或進行圖像授權利用之情形。

() 其他經本處認為有正當理由應不予授權。

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隨時解除或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且兩年內不再受理其授權之申請:

() 違背國家法令。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 未經本處同意、擅自再授權或擅自交付予第三人使用。

() 違反非專屬授權契約書任一條款且情節重大者。

十一、  利用本處授權之圖像,如有違反本要點或非專屬授權契約者,本處得終止授權並依本要點規定或依約主張其侵權及違約責任,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單次授權使用收費表

說明:

一、 申請授權圖像若由多張圖像組成,則按實際拍攝張數計算。

二、 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因其有助於商品之銷售,故以營利使用計算。

三、 為鼓勵學術研究使用,申請學術研究使用每張酌收新臺幣一百元作業手續費及圖像光碟製作費用。若涉出版,則需依印刷出版品使用收費。

四、 凡非學術研究、網路瀏覽、印刷出版品、多媒體出版及大型輸出展示者,則以表二開發衍生商品比例收費。

五、 申請者另須支付權利金之百分之二十為保證金,保證金於歸還圖像光碟及繳交樣品或樣品圖檔後,無息退還之;權利金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收保證金。

六、 有關營利與非營利之使用,如於認定上存有疑義時,概以本處判定者為準。

七、 境外單位或境外個人使用,依本要點收費基準所列金額乘以一點五,再折算成美金計。

表一 非衍生商品收費表

申請用途

非營利使用

(新臺幣元/每張)

營利使用

(新臺幣元/每張)

網路瀏覽

300

1,500

印刷出版品

300

1,500

印刷出版品封面封底

600

3,000

多媒體出版

300

1,500

大型輸出展示

1,000

5,000

 

表二 開發衍生商品收費表(含贈送品及紀念品)

計算方式:申請圖像張數x商品售價x 36% x商品生產數量

商品售價(單位:新臺幣/元)

權利金比例

500以下

3%

5012,000

4%

2,0015,000

5%

5,001以上

6%

  

 

附件二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單次使用申請表

 

 

附件三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單次非專屬授權契約書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為非專屬授權〈以下簡稱乙方〉基於

□營利目的□非營利目的□開發衍生商品 使用甲方授權之圖像相關事宜,訂定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契約標的及授權內容

                                 甲方以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ce)方式,授權乙方依約定方式使用甲方以下之圖像製作下列產品:

() 圖像/藏品編號:

() 圖像/藏品名稱:

() 圖像張數:

() 產品名稱:

() 產品售價及生產數量:

() 利用地域及利用範圍:

第 二 條     申請圖像授權應繳費用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乙方應於本約簽訂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含使用收費表),支付權利金新臺幣     元整,及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經甲方確認未全額支付完畢,則本約自動解除失效,且乙方兩年內不得再就同一圖像或藏品申請使用授權。

第 三 條     利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 四 條     標示及送交查驗義務

() 乙方應依甲方審查通過之樣品(包括規格、大小、數量等)製作產品,並應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及本約規定,於適當處註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藏品(或圖像)」等字樣。

() 乙方於樣品完成後,每款送交樣品或樣品圖檔一份供甲方查驗,經審查核可方得製作成品。

() 乙方違反本條第一款之標示義務者,即屬重大違約事由;乙方除需支付本契約圖像權利金總額10倍之約定違約金外,甲方並得主張乙方侵權及違約責任,且得立即終止本約。

第 五 條     圖像光碟之保管與返還義務

()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使用甲方交付之圖像,並確保其使用方式並無違反本契約所定授權使用方式。另就甲方交付之圖像,若有毀損或滅失等情形,乙方之保證金將由本處全數沒入外,對於其他超過保證金之損害,亦應負擔賠償責任。

() 甲方提供乙方之圖像光碟,乙方無論是否使用完畢,均應於收受日起三個月內歸還予甲方。於上述三個月內,若遇有契約解除或終止等情事者,應即於上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歸還,並即停止原依本約得行使之一切權利。

第 六 條     使用本契約標的之範圍限制及再授權之禁止

() 非依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在本契約中之任何權利再授權(sub-licence第三人為任何利用。

() 乙方使用本契約授權圖像,不得逾越本約授權之範圍與方式,否則即屬侵害甲方著作權及重大違約事由。

()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保乙方及所屬員工、廠商、受託人等於使用本契約標的時,遵守本契約所定之授權範圍,並要求確保所屬員工、廠商、受託人視同自己之義務而遵守;倘上述任何人之一發生違反授權範圍之情事,視同乙方違反本契約義務,且乙方同意負擔連帶之侵權賠償責任。

第 七 條     無擔保條款及訴訟協助義務

() 除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外,甲方不擔保本契約標的之合用性,亦不負任何物或權利之瑕疵擔保責任。

() 乙方就本契約授權標的之使用,如發生第三人出面主張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指示,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使甲方得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若乙方因而涉訟時,甲方亦應提供乙方相關智慧財產權資料及協助。

() 就甲方之授權標的,如發生第三人侵權之情事,乙方應即將侵權事實及相關資訊提供予甲方,甲方得決定是否提起相關侵權主張或法律訴訟;就未來所得之一切賠償或和解金,則概歸甲方所有。

第 八 條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所生損害及糾紛之處理

                                 乙方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因產品瑕疵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與第三人間產生法律糾紛時,乙方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如因此而致甲方涉訟或發生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時,乙方同意全額賠償甲方。

第 九 條     契約權利義務之不可轉讓性

                                非經甲方事先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部份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分割、轉讓,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智慧財產權維護及侵權糾紛之處理

                                 為保護甲方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保證遵守以下事宜:

() 未經甲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僅得於約定之使用目的範圍及產品數量內使用圖像;乙方除本於尊重著作權人權益進行使用外,並願遵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且保證絕不擅將圖檔出租、出售、轉讓、散布或交付他人,或為合約範圍以外之使用。乙方並應依著作權法及本約規定,善盡維護智慧財產權之責任。

() 乙方應依規定於圖檔利用期限內返還圖像光碟予甲方,並保證於利用期限屆滿後;將存於乙方電腦中之備份檔案全部刪除。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取得圖檔時,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權利金10倍之違約金,並同意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十一        違約責任

() 除本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規定時,甲方得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限內改善;如逾期乙方仍未改善或改善不全時,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乙方賠償所生之一切損害,及相當於權利金10倍之約定違約金。

() 乙方如另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時,甲方除得依該要點主張乙方相關責任外,日後並得拒絕乙方申請使用甲方圖像。

十二        合約增刪及合約條款一部無效之處理

() 本約如有任何增刪修改之必要時,應由雙方以書面協議定之,並由雙方有代表權人簽名蓋章並附於本合約書之後,且應加蓋有效之騎縫章,方有效成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 本合約任一條款,縱經有權之司法機關認定為無效,亦不影響本約其他條款或本約之效力;就該無效之條款,雙方同意另行協商訂定符合雙方原意之條文取代之。

十三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民法、著作權法及誠實信用原則處理與協商解決。

十四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亦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林慧芬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

電話:(02)2343-1100

傳真:(02)2393-7444

統一編號:04137605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