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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硬地音樂行銷推廣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局音(推)字第1063000273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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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拓展硬地音樂表演者及音樂作品之市場商機,鼓勵硬地音樂多元行銷,促進硬地音樂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案執行期間及行銷地域
(一) 申請補助之企畫案及成果報告書之計畫執行期間應介於申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二) 申請補助之企畫案或成果報告書所載行銷地域範圍不限,得為海內外地區。

三、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應備條件
(一) 申請者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從事製作、發行或行銷有聲出版品或從事經紀、聘僱硬地音樂歌手、樂手或樂團之法人(不含外國自然人、法人在臺灣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或非法人團體、商號,且最近二年內未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
(二)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補助金額度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五、補助項目
  申請補助項目之經費以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為限,除人事費、購置設備、器材、資料編輯費、辦公室租金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外,包括但不限於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行銷宣傳、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

六、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一式八份及電子檔一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八份及電子檔一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文件、資料及相關佐證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項目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 應繳交之證件、資料:

1、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及團體、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

2、與參與計畫之硬地樂團、表演者(以下稱演出者)之合作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等,演出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演出者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演出者為個人者,應繳交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參與計畫之硬地樂團表演者之音樂表演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且應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案行銷之硬地音樂)。

() 企畫案(格式如附件二,應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團隊簡介、行銷地區、完整行銷宣傳樂團、表演者及其音樂作品之計畫、全案細部執行期程表及項目、補助金補助項目及金額、預期效益及預計達成之具體績效指標,例如:活動參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及其他經濟效益等);申請時已執行完畢者,應檢附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應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團隊簡介、行銷地區、完整行銷宣傳樂團、表演者及其音樂作品之計畫、全案細部執行期程表及項目、補助金補助項目與金額、達成之效益及具體績效指標之證明,例如:活動參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及其他經濟效益等)。

() 經費預估表(格式如附件三);申請時已執行完畢者,應檢附全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如附件四)。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前二項應備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有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八、評選小組及其職務

()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或相關佐證資料不符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 評選小組之組成:

1、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4、外聘委員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外公開。

()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選,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 審查標準及權重:

1、企畫案或成果報告書內容之影響力、發展性(例如受推介歌手或樂團之發展潛力、行銷之音樂作品、執行成果帶動音樂產業發展之潛力等)占百分之四十。

2、行銷效益(計畫執行預期或已達成之效益及績效指標、證明)占百分之四十。

3、經費配置占百分之二十。

()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

()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企劃案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九、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十、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 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品名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 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督導與考評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十三、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三) 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前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向本局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並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四)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五)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六)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七)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有上述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本補助之企畫案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 獲補硬地音樂行銷推廣補助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四、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硬地音樂行銷推廣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硬地音樂行銷推廣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獲補助者依前點第三款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情形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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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