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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局音(業)字第10630003733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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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大學校院音樂系所辦理流行音樂相關課程及大學校院系所辦理流行音樂相關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以培育流行音樂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條件:

         申請者應為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曾獲選本局補助金,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企畫書獲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或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補助期間、補助件數及補助金額上限:

(一) 申請案需為二學年之企畫,每年核定補助總件數,由本局依企畫案所載之合理性,並考量當年度可運用預算額度據以審核。

(二) 本補助案採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金額方式辦理。每件每學年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且該獲補助之案件,其獲本局、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補助金總額,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四、補助金補助範圍:

(一) 補助金以系(所)、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課程所需費用為限。

(二) 補助範圍及限制項目:

1、補助項目以企畫書規劃之流行音樂學(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教學設備及設施租賃或購置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

2、下列項目不得列入補助範圍:

(1) 獎(助)學金。

(2) 紀念品及贈品等。

(3) 國外差旅費(不包含國外講師機票費用)。

(4) 編制內教師及人員之本俸、學術加給、主管職務加給等經費。

(5) 其他經本局認定與獲補助案無關之經費。

五、申請日期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郵局章戳為憑)。

2、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申請期間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3、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案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八份及電子檔一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1、申請者應繳交經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影本(公立學校免附)。

2、申請者未有第二點規定之情形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 企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應為結合學校特色與資源,具明確流行音樂人才培育方針及發展特色之二學年補助企畫,並敘明申請企畫名稱及計畫目的。

2、應有流行音樂產業人士實際參與師資規劃及課程設計,並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

3、課程設計及組合規劃:請參考附件三流行音樂課程設計及組合建議、附件四流行音樂職能基準參考課程具體規劃,並應包括課程大綱、學分數及授課地點、時數;申請補助之學(課)程,應取得開設課程之核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時尚未取得核定者,應檢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4、師資規劃:課程師資配置、師資簡歷(師資應具備與所開設課程相應之教師專業能力,並應檢附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流行音樂產業師資(含兼任教師及專技師資,並應檢附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至少應為企畫書師資總人數之四分之一,並應正式登錄大學課程表。師資規劃如有外籍師資者,應檢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影本,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申請時未有證明文件者,至遲應於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金前具函檢附工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

5、學生報名方式、學生結業考核標準。

6、學生實習規劃:企畫執行期間每學年校外實習時間至少應為一百六十小時,並應檢附校外實習業者出具之合作同意意向書。

7、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應以學年規劃)。

8、經費預估明細表:

  總經費包括申請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款二部分,經費編列應列明各學年各項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格式應依附件六填列)。

9、其他行政支援措施:包括設置該學(課)程之專責單位、運作機制及人力配置,提供完備之行政支援服務機制及建置產學合作之行政機能,並應按學年規劃。

10、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含預期培育學生數、人才培育機制建立、提升流行音樂產業人才素質、對學生未來就業助益等面向,應提出每學年擬達成之量化及質化效益,應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質化效益評估指標,量化關鍵績效指標請依附件七填列)。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七、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條件及企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四)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應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課程設計、組合及師資規劃占百分之四十。

2、企畫案之完整性及具體可執行性占百分之三十。

3、經費預估明細表之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4、企畫書對流行音樂人才培育之助益性占百分之十。

(六) 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

(七) 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核撥(如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八)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簽約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二) 前款補助契約有修正之必要者,得經本局及獲補助者雙方同意以書面協議變更之。

九、補助金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 本案核定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標準者,本局將依行政院支付標準於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 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 獲補助案費用結報時私立大學校院不採就地審計,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核撥時,應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應經會計師簽證。但獲補助者為公立學校者,免附會計師簽證。

十、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獲補助者應擔保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四) 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局監督。

(五) 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確實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六)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七) 應配合本局不定時提報相關辦理情形及績效,以利效益追蹤。

(八)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或類似之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領取補助金。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3、企畫書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一。

2、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執行。

3、違反前點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前款第二目放棄執行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違反第十點或前點第五款、第七款規定之一,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者,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補助者未依第九點第三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本要點規定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