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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資研字第10430003923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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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局文資中心)國際會議廳、演講廳、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多媒體教室等(以下簡稱本場地)能有效管理及使用,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政府機關及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法人、學校等。

三、本場地借用,以對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活動為優先,並以本局局內各項活動為主,不影響本局各項活動及不涉及商業行為為原則。

四、活動內容:

() 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活動。

() 文化資產保存有關學術活動。

() 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會議。

() 其他相關會議或活動經本局同意者。

五、借用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至九十日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經本局同意後,書面通知。另若有臨時需求,須經本局同意後提出申請。

六、借用單位如因故放棄借用時,應事先告知本局,並不得轉借他人。

七、借用單位借用場地,不得出售門票及展售商品。其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停止其使用權。

() 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者。

()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者。

() 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 活動有損本局文資中心之建築物或相關設備者。

() 遇颱風、豪雨等災害,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

() 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借用者。

八、借用單位使用本局文資中心場地應負責通知參與者遵守下列事項:

() 不得攜帶飲料食物進入會議等場地。

() 不得於建物與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口香糖。

() 使用完畢後,借用單位應負責將道具、花籃等非本局文資中心物品攜離,垃圾必須分類處理。

九、活動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場地座位容量,並請派員於入口處督導。

十、借用單位如需於本局文資中心內張貼海報、宣傳品,應在本局文資中心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行張貼。張貼時請採用紙膠帶,或其他容易復原之膠帶,油漆牆壁絕對禁止張貼。活動結束時恢復原狀。

十一、所借用器材、設備等,如有損壞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照價賠償。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損毀者,應立即告知本局管理單位予以處理;若未告知而使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

十二、活動時須自行準備電腦器材物品與測試,並經本局文資中心同意,方能安裝佈置。活動結束,需依時限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運離,本局文資中心不負保管責任,否則視同廢棄物運除,且酌予要求清運費用。

十三、國際會議、演講廳為本局文資中心與國立臺灣文學館共管共用,場地借用目的如與臺灣文學教育推廣有相關,另洽國立臺灣文學館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