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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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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