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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傑出博碩士論文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文學研字第1123001467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文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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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各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進行臺灣文學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備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畢業之博、碩士,以臺灣文學為主題之學位論文,範疇包括古典文學、現代詩、散文、小說、戲劇、兒童文學、報導文學、民間文學、文學史、文學批評、文化研究、文學與電影、文學與媒體等。

(三)申請期間任職於本館之全體員工(含編制內人員、臨時人員、勞務承攬人員等)均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助方式

(一)獎助內容:博士論文每人新臺幣八萬元(含稅),致贈獎狀乙紙;碩士論文每人新臺幣五萬元(含稅),致贈獎狀乙紙。

(二)獎助名額:每年以獎助博士二名、碩士五名為原則,實際名額依年度預算、申請人數及評選結果調整之;並得增列佳作若干名,致贈獎狀乙紙。

四、申請案應備條件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之博、碩士論文以申請期限截止日前二年內(以論文通過口試日期為準)完成者為限。

(二)同一論文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三)論文若以外文書寫,於申請時須附中文正體字摘要。

(四)申請期限為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請於期限內寄達(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人需檢送申請書(另於官網公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位證明影本各一份,以及學位論文紙本五份、PDF檔一份。所有申請文件,本館恕不退還。

五、評選方式

(一)由本館遴聘臺灣文學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評選小組,負責申請案之審核,評選小組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於聘任評選委員前,應告知將公開評選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二)申請截止日起,三個月內經本館核定後公告評選結果與評選委員名單。

六、權利及義務

(一)得獎者須保證其論文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並切結得獎前、後未獲得任何政府機關與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學位論文獎金。如有上述情事,得獎者需自行負起相關法律責任,並應立即返還已支領之金額,亦不得再行申請,但可保留獎狀。

(二)得獎之論文若正式出版時,應註明以下字樣並贈與本館三份:本著作獲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傑出博碩士論文獎」。

(三)得獎者應檢送授權書(另於官網公告),同意無償授與本館非營利不限地域、時間、方式,公開陳列、展示、傳輸其論文著作全部內容。

(四)經核定得獎之論文著作,本館得公開表揚及安排論文發表會。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