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數量,每年以十部為限;其類別以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動作為主題者為限。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大陸地區電影片者,應由電影片發行業提出申請,每次以一部為限,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申請及取得文化部核發之許可:
1、大陸地區電影片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授權證明;
2、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大陸地區電影片之劇情大綱;
5、其他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指定之文件。
(二) 大陸地區電影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獲得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美國奧斯卡影展競賽單元獎項或金馬獎最佳劇情片、最佳導演獎者,不受每年十部之限制。
申請進口前項電影片者,以電影片發行業為限,並應於電影片獲獎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申請及取得文化部核發之許可:
1、大陸地區電影片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授權證明;
2、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參加上述影展獲獎證明;
5、其他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指定之文件。
(三) 電影片發行業應於獲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依電影法相關規定將該大陸地區電影片申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檢查,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及在臺灣地區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違反者,文化部應廢止該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許可,且該電影片發行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
(四) 申請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期限,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日止。
(五)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對於第一款、第二款之申請案,經審查認為無違反本公告或其他法令規定後,由文化部發給申請者許可。
(六) 獲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大陸地區電影片內容有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應廢止原核發之許可。
二、下列十類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
(一) 科技類
(二) 企業管理類
(三) 自然動物生態類
(四) 地理風光類
(五) 文化藝術類
(六) 體育運動類
(七) 語言教學類
(八) 醫藥衛生類
(九) 綜藝類
(十) 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動作之劇情類;其屬電影片轉錄者,以經文化部依前點許可在臺灣地區映演之大陸地區電影片為限。
三、 下列十類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款前段及同款後段第1目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無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自製頻道、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第十款後段第2目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自製頻道、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
(一) 科技類
(二) 企業管理類
(三) 自然動物生態類
(四) 地理風光類
(五) 文化藝術類
(六) 體育運動類
(七) 語言教學類
(八) 醫藥衛生類
(九) 綜藝類
(十) 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動作之劇情類;其屬電影片轉錄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經文化部許可在臺灣地區映演之大陸地區電影片。
2、自發行之日起至申請人提出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年度一月一日止,逾二年之大陸地區電影片。
申請人申請前項各款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者,應依「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規定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申請,並取得文化部核發之許可。
申請第一項第十款後段第2目電影片轉錄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自營頻道播送者,每年以二十部為限,且申請人應於申請播送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依受理申請順序審查、准駁,同一申請人每年以許可五部為限,同一日之申請數量逾剩餘配額時,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抽籤決定申請順序。
前項抽籤方法、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另定之。
四、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播送之時數:
(一) 透過無線廣播電視頻道播送者: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併入該頻道非本國自製節目計算。
(二) 透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播送者: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併入非本國自製節目計算,且其播送時數不得超過各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可供利用頻道播送節目播送總時數之百分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