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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展覽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彰美研字第1033000977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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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結合文化部以推動「生活美學理念」之藝術創作和文化創意技術研發,為此辦理生活美學相關展演活動。藉由生活美學理念推廣與深化,積累創意藝術作品的質量,並與社會大眾相互交流,凝聚台灣生活美學藝術創作能量,提供各界對於生活美學的應用與認識。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開放申請藝文展覽空間,以實驗性格追求創新,特訂定個展/聯展展覽申請須知,提供國內藝術家創作發表之平台與機會。

 

二、展覽場地:

    ()第一展覽室:約338.4m2(102),適合展示平面、立體作品。

    ()第二展覽室:約105.6m2(32),適合展示平面、立體作品。

    ()第三展覽室:約 394.63m2(119.38) ,適合展示平面、立體作品。

 

三、申請資格:凡符合下列條件其一項者即可申請。

    曾於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或國()立藝術機()構申 請展覽通過審核並辦理

    展出者,且須備有證明文件。

 

四、申請限制:

    ()策展類別為各級機關、學校社團聯展或畢業展者,均不受理申請。

    ()二年內未曾在本館展出者,優先受理申請。

     

五、申請與評選方式:

    ()申請與評選時間:

     辦理聯展須由政府登記有案之藝文團體或政府機關﹑機構提出申請,個展得由團體(政府登記有案之藝文團體或政府機關﹑機構)或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提出申請。以上須檢具申請表(申請次一年度檔期),並於每年11日至430日間提交送審資料﹑畫冊照片或展出計畫等供本館展覽審查會議審查,不合規定者,本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申請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截止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展覽申請者請詳細填寫「申請展申請書」之所需內容,並備齊下列「申請文件」所列資料,裝訂成冊逕送()本館研究發展組,凡申請資料未備齊者,即視同資格不符。

   ()郵寄地址:彰化市卦山路18號「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收,信封上請註明「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申請展」。

 

六、申請文件:

    申請者須檢附申請表、送審資料紙本、企劃書及燒錄檔案光碟乙份,並依下列規定提供參加審查資料。

    ()個展:

      1.平面類須繳交計畫展出作品之數位圖檔及6×8彩色相片10張或個人作品集。

      2.立體及裝置作品須繳交計畫展出作品之數位圖檔,每件作品應提供3張不同角度之圖檔;動力機械裝置作品、互動裝置及多媒體藝術申請展出作品,須燒錄以詳實表現作品展出之樣貌、完整影片內容之VCDDVD(皆為NTSC系統)光碟,及作品示意圖、場地配置、技術設備清單。

      3. 請另附「策展企劃書」5份。

    ()聯展:

      1.須繳交每位參展者計畫展出作品之數位檔案及6×8彩色相片5張或個人作品集,作品各類別送審資料同上個展所需。聯展申請資料須提供「策展企劃書」5份,內容包括:作品場地配置、實施時程、展覽預算、技術設備清單等,以詳盡說明計畫內容。

      2.團體者須另行提供成立證明文件。

 

七、申請作品:

    申請作品創作內容、媒材不拘,以符合「生活美學理念」意旨為優先,發表之新創作作品需為2年內近作(回顧展不在此限)。若尚未完成之新作,無法提供數位圖檔,則請提供作品草圖、示意圖和參考作品數位檔案(立體及裝置作品,每件作品應提供3張不同角度之圖檔),以供審查委員參考。作品尺寸限制以實際展出空間基準。(其申請資料由本館存檔不予退還,請自行留檔)

 

八、評選:

   ()由本館辦理展覽審查會議,時間檔期及展覽空間由本館安排訂之。

   ()評選通過者本館將以正式公文書面及電話另行通知。

 

九、申請規範:

   ()申請通過之個展、聯展,由本館協調排定全年度展覽日期、場地,展出期間不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展覽經本館排定展出日期,未能按期展出者,應於六個月前向本館提出書面通知並陳述理由,且不得延期;如未於期限前通知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

   ()每檔展期以二至四週為原則,本館得參酌需要調整之。

 

十、展出應遵守事項:

   ()展場佈置經展出者與本館共同研商決定後,由展出者負責。所需用品得向本館商借,如須使用臨時配電,應自行洽請專業人員配置,並須符合用電安全規則及本館之同意。

   ()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等文宣,由展出者擬定,經本館審查通過後,其製作暨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展出者如須舉辦記者會、開幕活動、茶會剪綵等活動,應經本館同意後,與本館協調辦理,並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會場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展覽結束次日下午五時前拆件完畢,並將展場恢復原狀。逾時未處理者,本館得依權責逕予處理,以維展場環境。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

   ()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指派專人在場解說及維護作品安全,如有毀損情形,本館不負賠償責任及保管責任。

   ()展出者應依本館規定及管理人員之建議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使用致受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展覽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展出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各展場舉辦之展覽活動,基於藝文活動及教育推廣,本館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十二)各展場室內於展出期間禁止擺設花籃、花圈。

   (十三)展出作品之主題,應符文化藝術正面價值,不涉及政治或宗教等議題,並能表現文化特色及藝術美感,以提升民眾藝術欣賞品質。

   (十四)展覽場地如遇本館或上級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整修或特殊需求時,得由本館另行安排展覽時間或地點。

   (十五)申請展出或展出過程中,如有違反上述各款情形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一、本須知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