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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史前館秘字第103300090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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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文化活動及響應社會公益活動;有效利用本館空間,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訂定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二、 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舉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具社會教育意義之活動、公益活動,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三、 本館收費場地之範圍、收費標準及使用時間請參閱「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二及附表六」。場地使用時間,因情況特殊並經本館同意者,得延長之。

四、 場地管理單位為公共服務組、遺址公園管理中心。欲使用本館場地舉辦各項活動,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 洽詢預約。

() 線上或出具公函(含活動計畫書)申請。

() 核准後繳費。

五、 申請經核准者,申請單位應於本館通知期限內,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六、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

() 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 活動內容有非法販售之其他商業行為。

() 活動內容有損害本館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 擅自將本館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致本館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七、 使用單位如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取消。經核可後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如無故未辦理活動且未通知本館者,自原訂使用日起一年內取消申請本館各場地之資格,申請「山之廣場」者並沒收已繳保證金。

八、 使用單位應盡善良使用責任,使用本館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完畢後,應回復原狀,若有不當使用致使損毀或嚴重污損者應照價賠償;未回復原狀者,本館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所須處理費用及任何衍生之損害,均應由使用單位全部負責。

九、 保證金於本館場地使用完畢,經本館確認本館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

十、 會議室內禁止飲食,其他相關禁止事項,由本館另定之,並於本館場地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揭示。

十一、 使用本館場地如有辦理動態或其他有安全虞慮之活動者,使用單位請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