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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辦理生活美學相關競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竹美推字第1122001665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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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全民美學素養,鼓勵民眾參與各類生活美學競賽活動,特訂「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辦理生活美學相關競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生活美學相關競賽」係指本館所舉辦之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競賽活動。

三、 獎助對象:參加上開第二點競賽活動之個人或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獲得成績優良者。

四、 辦理方式:透過公開徵件或現場實作方式,由本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依據競賽規定評選出優勝獎項。

五、 獎勵標準:依各競賽規定訂定獎勵獎項名額、獎金額度、獎狀(牌、座)及獎品之核發標準。

六、 本館所核發之獎金,由本館依所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代得奬人扣繳所得稅及補充保險費。

七、 除該項競賽另有規定外,得獎作品應無償授權本館或該項合辦單位,基於教育推廣等非營利目的之利用;得獎作品之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應授權本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得獎人應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亦不得請求獎勵以外之酬勞。

八、 參賽作品有違反競賽規則或著作權之規定者,應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追回已頒發及受領之獎勵,並公告之。倘涉及任何法律上之爭議,參賽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九、 為維持競賽公平性,本館館內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賽。

十、 獲獎助之個人、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助款項。獲獎助之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