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並培育產業發展關鍵人才,縮短學用落差,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項目與應具備條件
(一) 補助項目:
1、 「海外研習」:參加海外六個月以內之流行音樂課程,以錄音、音效、音響、燈光、數位音樂、製作及經紀行銷等相關項目為原則。
2、 「開設課程」:開設與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相關之課程,企劃內容以產學合作為限,且應含實作體驗活動,並應由國內或國外各該領域專業師資授課,且應有一定比例講師由國際流行音樂重要人士擔任,課程期間在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為限。
(二) 企劃培訓期程:
1、 申請「海外研習」者,企畫參與海外課程期間應規劃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期間,並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全部海外課程。
2、 申請「開設課程」者,企畫培訓期程應規劃於一百零三年度開始辦理,並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全部培訓課程。
(三) 申請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案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 申請者資格
(一) 申請「海外研習」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流行音樂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2、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從事與流行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或行號。
(二) 申請「開設課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從事與流行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或行號。
2、 公立或獲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學校。
(三) 最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紀錄。
(四) 最近五年內未有違反政府機關補助契約或補助規定之情形。
(五) 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企畫屬共同辦理者,應由符合前四項規定者共同辦理,且得由其中一人、部分或由全部共同辦理者向本局申請補助。
四、 補助金額度及件數
(一) 獲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該案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企畫書(以下簡稱企晝書)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且不得逾獲補助者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如補助經費中用以辦理採購事項,而其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獲補助名額:
1、 「海外研習」:以五名為限。
2、 「開設課程」:以五名為限。
五、 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含佐證資料)一式十二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及共同辦理者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 海外研習:
(1) 個人:申請者為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者,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流行音樂產業相關業者:申請者為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之法人或行號者,應繳交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業登記證明;符合第三點第三款之證明文件(例如:繳交國稅局核發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3) 申請補助之企畫案未違反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2、 開設課程:
(1) 申請者為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之法人或行號者,應繳交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業登記證明。
(2) 申請者為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學校者,應繳交經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公立學校免附)。
(3)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三款之證明文件(例如:繳交國稅局核發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申請者為公立學校者,免附。
(4)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5) 依第三點第五款規定由共同辦理之一人、部分或由全部共同辦理者提出申請時,每一申請者應繳交第二目或第三目與第四目規定之證明文件及第五目之切結書;其為單一或部分單位具名申請者,並應另繳交未具名申請者之第二目或第三目與第四目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未具名申請者出具其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且同意由申請者申請補助,如獲補助,亦由申請者受領補助金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6) 申請補助之企畫案未違反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三) 企畫書內容:
1、 申請「海外研習」者,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研習課程名稱、目的、時程及地點。
(2) 研習單位之專業性、師資陣容及課程之重要性。
(3) 申請者或被推薦者之專業能力。
(4)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5)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本項目以補助研習人員之活動地國家之簽證費用、國內機場接駁費用、臺灣至活動地國家直接往返之經濟艙機票費用、往返活動地國家之行李超重費用、活動地國家機場/研習場地/旅館間之交通接駁費用、學雜費及食宿費為限。詳參附件五範例。
(6) 推薦函(無則免)。
2、 申請「開設課程」者,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課程名稱及目的。
(2) 產學合作方式、課程或活動內容及授課時數規劃。
(3) 師資規劃、簡介、師資專業、實務經驗證明。每位師資均應在其授課之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領域有專業,且具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並檢附及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
(4) 預定執行時程及辦理場地規劃。
(5) 實作體驗活動之安全規劃(包含但不限於保險)。
(6) 培訓學員資格、人數及招生或遴選(含收費)方式。
(7) 媒體宣傳計畫(包含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如有運用補助款辦理政策宣導時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明確標示「廣告」二字及補助機關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8) 考核方式與結業標準說明。
(9) 培訓學員人才實習或進用之規劃。
(10)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請分別自行銷宣傳、未來人才培訓機制建立、提升產業人才素質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之說明,並自訂至少二項具體評估指標)。
(11) 未來後續進階課程或培訓活動之規劃。
(12) 學員結訓滿意度問卷調查(問卷設計應反應預期達成效益)。
(13) 過去辦理人才培訓課程之執行經驗及證明(無則免)。
(14) 過去培訓之學員進入業界調查表。詳參附件七範例(無則免)。
(15) 資金來源說明。
A、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
B、 應檢附共同辦理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16)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以下項目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例如工作人員薪資(含企劃、撰稿)、活動獎(助)金、紀念品、購置機器設備費用等。詳參附件六範例。本案核定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標準者(如講師費、教學助理),本局依行政院支付標準(如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師鐘點費支給規定)於額度內予以補助。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六、 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
1、 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以郵局章戳為憑)。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案」。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 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企畫應具備條件與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文等,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三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
(三)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四)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 海外研習:
(1) 申請者或被推薦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三十。
(2) 研習課程之專業性占百分之二十。
(3) 企畫案對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之助益性占百分三十。
(4) 企畫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2、 開設課程:
(1) 企畫案之可執行性占百分之三十。
(2) 企畫案對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之助益性占百分四十。
(3) 過去辦理人才培訓實績占百分之十。
(4) 企畫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六) 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七) 獲補助者依第九點申請補助金撥款(包括期中報告審查、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審查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八) 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補助者因故無法執行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企畫案者,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
八、 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其變更事項屬重大者,必要時本局得提請評審小組審查,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及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九、 補助金撥款方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海外研習」者,應於企畫書所載補助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獲通知補助前該活動已結束者,以接獲補助通知一個月內為準),且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 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
2、 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3、 成果報告書十三份。
4、 支出憑證。
(二) 申請「開設課程」者,補助金撥款方式:
1、 獲補助之企畫案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前執行完畢者,獲補助者應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附第三款第一目之(2)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並由本局依第十點規定結算標準辦理結算覈實撥付之。
2、 非於上開時間前執行完畢者,其補助金撥付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獲補助企畫案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由本局分二階段撥付獲補助者補助金。
A、 第一階段補助金(依獲補助者檢附之實際支出金額明細,以萬元為單位整數撥付,且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前,以書面檢附第三款第一目之(1)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一階段補助款,且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通知函後五日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向本局請領第一階段補助金。
B、 第二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扣減第一階段補助金,並依第十點規定結算標準核算後之金額):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時程終期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且不得逾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以書面檢附第三款第一目之(2)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二階段補助金,且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通知函後五日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向本局請領第二階段補助金。
(2) 獲補助企畫案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由本局分三階段撥付獲補助者補助金。
A、 第一階段補助金(依獲補助者檢附之實際支出金額明細,以萬元為單位整數撥付,且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前,以書面檢附第三款第二目之(1)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一階段補助款,且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通知函後五日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向本局請領第一階段補助金。
B、 第二階段補助金(依獲補助者檢附之實際支出金額明細,以萬元為單位整數撥付,且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前,以書面檢附第三款第二目之(2)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二階段補助款,且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通知函後五日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向本局請領第二階段補助金。
C、 第三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扣減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補助金,並依第十點規定結算標準核算後之金額):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時程終期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且不得逾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書面檢附第三款第二目之(3)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三階段補助金,且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通知函後五日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向本局請領第三階段補助金。
(三) 分階段核撥補助金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 兩階段核撥:
(1) 第一階段補助金:
A、 截至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獲補助之企畫案期中報告十三份。
B、 累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立高級中學或公立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公立學校免附】)。
C、 支出憑證。
(2) 第二階段補助金:
A、 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立高級中學或公立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公立學校免附】)。
B、 成果報告書十三份,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A) 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之成果。以書面文件及佐證資料說明該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之成果【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者執行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至12及第十一點第四款之結果成效】。
(B) 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執行者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C) 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執行者有聘僱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聘僱契約書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C、 支出憑證。
D、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2、 三階段核撥
(1) 第一階段補助金:
A、 截至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獲補助之企畫案期初報告十三份。
B、 累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立高級中學或公立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公立學校免附】)。
C、 支出憑證。
(2) 第二階段補助金:
A、 截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獲補助之企畫案期中報告十三份。
B、 累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立高級中學或公立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公立學校免附】)。
C、 支出憑證。
(3) 第三階段補助金:
A、 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立高級中學或公立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公立學校免附】)。
B、 成果報告書十三份,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A) 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之成果。以書面文件及佐證資料說明該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之成果【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者執行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至12及第十一點第四款之結果成效】。
(B) 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執行者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C) 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執行者有聘僱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聘僱契約書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C、 支出憑證。
D、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期間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或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條件繳回本局。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五) 獲補助者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檢送之文件、資料經本局或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原核定企畫書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各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文件、資料、內容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符合本局原核定企畫書所載內容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已受領第一階段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條件繳回本局。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十、 補助金結算標準
(一) 採一階段核撥補助金者:
1、 獲補助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原核定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且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原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扣減第十二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補助金。
2、 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或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本局應分別依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出資總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第十二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補助金。
(二) 採兩階段核撥補助金者:
1、 獲補助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原核定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且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原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扣減本局已核撥之第一階段補助金額及第十二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階段補助金。
2、 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或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本局應分別依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出資總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本局已核撥之第一階段補助金及第十二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階段補助金。
(三) 採三階段核撥補助金者:
1、 獲補助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原核定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且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原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扣減本局已核撥之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補助金額及第十二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三階段補助金。
2、 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或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本局應分別依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出資總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本局已核撥之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補助金及第十二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三階段補助金。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應擔保獲補助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企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 應擔保獲補助之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企畫或類似之企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 應擔保於執行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相關企畫時,標示「本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之文意。
(五) 應配合本局不定時提報相關辦理情形及績效,以利效益追蹤。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本局應按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減少補助。
(三) 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反第八點之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補助金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十三、經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附件一
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案申請表
附件二
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案切結書
附件三
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案切結書
附件四
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補助案切結書
附件五【範例】
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計畫
○○○經費預估明細表
附件六【範例】
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產業優才育成○○計畫
○○○公司經費預估明細表
附件七【範例】
○○○公司/學校-辦理○○○計畫
學員進入業界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