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業者辦理電視人才培訓活動及研習課程,促成多元創意發想並提升電視產業人員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編劇人才培訓類。
(二) 演員培訓類。
(三) 幕後專業人員類。
前項第三款所稱幕後專業人員,係指從事攝影、燈光、服裝道具、梳化、音效、剪輯、美術、特效及其他後製工作者,招生對象應以具經驗或在職之人士為主。
三、申請者資格
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相關公(工)協會為申請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不得申請。
四、補助金上限
(一) 補助金每案以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 每案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五、申請案應備之條件
(一) 同一申請者以二件為限,申請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提出二件以上申請案。
(二) 須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完畢。
(三) 每一申請案之課程總時數應達八十小時以上。
(四) 培訓學員屬申請者在職員工者,其人數不得逾培訓學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 應提出媒體宣傳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產學合作機制及對培訓學員之才庫建置、就業追蹤與媒合規劃。
(六) 應要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一千字以上參訓心得一份;其獲補助類別屬編劇人才培訓類者,並應要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四十五分鐘以上劇本、劇情大綱(含人物介紹)及創作理念說明各一份;屬專業演員及幕後專業人員培訓類者,應交付成果作品。
(七) 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亦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或合辦。
(八) 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八份。
六、申請者應備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企畫書(含電子檔)、初審自評表(含電子檔)及切結書各一份,格式如附件。
(二) 經費預估表(應列各項經費明細及總預算)。
(三)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四)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一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三月一十八日。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二) 遞件方式:以親送或付郵遞送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鼓勵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不論獲補助否,概不退還。
八、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三點、第五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審查小組評選作業
1、審查小組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本局得依補助類別成立之。
(2)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 審查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 就前款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書面評選,必要時得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進行面談評選。
(2) 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
(3)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審查項目及權重:
(1) 企畫可行性及申請者執行能力(含過去辦理情形或歷屆獲補助案執行狀況),占百分之三十。
(2) 師資及課程規劃妥適性,占百分之三十。
(3) 預期效益,占百分之二十。
(4) 經費及資源配置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4、 決議方式: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九、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 獲補助者應於企畫書所載補助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獲通知補助前該課程已結束者,以接獲補助通知一個月內為準),且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領據或發票。
3、依本局指定格式撰擬之成果報告書。
4、 學員參訓心得及作品光碟;其獲補助類別屬編劇人才培訓類者,並應檢附學員劇本、劇本大綱(含人物介紹)及創作理念說明之作品光碟。
5、 經會計師簽證之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其中補助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妥善保存,並依序編號彙訂成冊,如未獲審計機關同意就地審計,則應檢送本局留存;收入部分應列明自籌款及本局補助金額,支出部分則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6、 獲補助者應就培訓課程進行全程錄影,並交付本局指定課程之錄影檔(檔案應為mpeg.或DVD可撥放之格式)。
(二)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扣減第十一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
(三)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已依期限提出申請,但繳交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補助金資格或請款。
(二)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亦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書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或合辦。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其涉及培訓課程及師資變更者,須於事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其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不得逾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四) 本局認有瞭解補助案執行情況之必要時,得對獲補助之課程進行實地查核或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資訊,獲補助者應予配合。
(五) 獲補助者應擔保辦理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七)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之課程之相關媒體宣傳及文宣中,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並應配合於本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活動中提出成果簡報,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費用。
(八) 獲補助者應於所屬網站設置專區公告課程之辦理訊息,且同意於本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
(九)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十)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一個月內,交付本局補助案後續成效之追蹤報告,內容包含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補助課程檢討改善情形、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影視領域就業情形等。
(十一) 補助經費如有運用於支給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及稿費時,請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十二)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之一規定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 違反前點第十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交付或交付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局人才培訓補助。
(四)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局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一百零三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鼓勵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案企畫書撰寫格式
壹、 編撰規格
一、電腦繕打,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標題字體為標楷體加粗14號字,內文字體為標楷體標準14號字,行距設定1.5倍行高。
二、A4紙張雙面印刷,於頁面左側裝訂。
三、各頁(含附件)下方應標明頁碼,並應製作目錄。
四、企畫書含申請表及應附文件1式8份。
貳、 撰寫內容(請依下列項目順序撰寫)
一、名稱、目的。
二、課程內容、師資規劃、課程特色(與業界其他培訓之差異及獨特處)、與過往辦理培訓課程之銜接性與創新性。
三、授課時數、結業標準。
四、辦理場地、預定時程。
五、培訓對象、人數、招生(含收費)方式。
六、媒體宣傳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
七、對培訓學員之人才庫建置、就業媒合與進用規劃、職涯發展追蹤機制。
八、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請分別自行銷宣傳、產學合作機制建立、提升產業人才素質……等面向提出擬達成效益之說明;並自訂至少2項評估指標。)
九、自籌經費來源(如有接受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辦理、合辦或獲其經費贊助補助者,請簡要臚列說明)、預計投入人力及硬體設備支援說明。
十、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
十一、其他:可自行提報有利於申請補助之補充說明或佐證文件。
一百零三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鼓勵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案申請者初審自評表
一百零三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鼓勵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案切結書
茲保證本( 請填入課程名稱)申請案(以下簡稱本案)及立切結書人符合下列事項:
一、 本案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亦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或合辦。
二、 立切結書人承諾於本案相關媒體宣傳及文宣中載明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指導單位,及配合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活動中提出成果簡報,不額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三、 立切結書人同意於本案獲補助後,於立切結書人專屬網站設置專區公告本案辦理訊息,並同意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其入口網站放置連結。
四、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一個月內,交付本局補助案後續成效之追蹤報告,內容包含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補助課程檢討改善情形、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影視領域就業情形等。
此致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立切結書人: (公司章)
代表人: (代表人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