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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三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推)字第1023008355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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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業者)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以下簡稱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項目

() 節目類

1、 最佳地方新聞節目獎

2、 最佳公共論壇節目獎

3、 最佳地方發展節目獎

4、 最佳觀光休閒節目獎

5、 最佳教育文化節目獎

() 個人技術類

1、 最佳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 最佳節目主持人獎

3、 最佳專題報導採訪獎

4、 最佳節目企編獎

5、 最佳攝影獎

() 社區服務獎

() 公用頻道經營獎

() 創新營運類

1、 數位內容及服務創新獎

2、 數位化推動獎

() 個人貢獻獎

() 年度系統表現獎

三、 獎勵對象

() 前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各獎項:

1、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2、 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 前點第二款及第六款獎項: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

() 前點第四款獎項:

1、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2、 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辦理公用頻道規劃、經營之非營利組織。

() 前點第七款獎項: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四、 節目類各獎項之獎勵對象除應具備前點資格外,並應為該節目之著作人(享有該節目完整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五、 獎勵名額及方式

() 節目類、個人技術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及入圍者,由評審小組決定,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評審小組再由每一獎項之入圍者中,決定最佳者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個人技術類如有二人以上同時得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 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之入圍名額及入圍者,由評審小組決定,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評審小組再由每一獎項之入圍者中,依評審成績取前二名,第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二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創新營運類各獎項得獎名額各三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個人貢獻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年度系統表現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六、 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本局自行或委託具公信力之相關民間團體或協會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事宜。

         前項受託評審事宜之民間團體或協會遴聘評審委員前,應先徵詢本局同意後,始得遴聘。

         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小組另定之。

七、 對於入圍節目或入圍者之資格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 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概由其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

九、 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重製金視獎獎座。

十、 節目類及個人技術類入圍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依本局指定時間將入圍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720x480以上畫素之影片檔案,連同照片、節目大綱及入圍感言,匯入本局或本局委託廠商建置之網站,供金視獎宣傳之用。

十一、 為增加金視獎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類得獎者,應自公布得獎名單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將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為非營利目的之典藏、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行。

十二、 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十三、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