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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博秘字第1043000409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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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接受各界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特訂定本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範圍

         本要點所稱圖像資料者,指本館典藏品及本館建築、展覽、教育活動、出版品等資料,經攝影、錄影、描繪、影印及數位掃描等方式所產生靜態與動態之圖像屬之。

三、申請資格

  凡國內、外之公私立機關、研究機構、各級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核准設立之公司行號及國內、外學者專家及研究人員,圖像授權利用類別為學術研究、論文發表、出版、展示或教育用途者,皆得依本要點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 

四、申請規定

         凡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本要點格式之書表提出申請,但每次申請不得逾二十張或該次製作品二分之一(含)以上頁數(或攝錄影長度)之篇幅,本館並保留審查權,另亦不受理拍攝藏品實物作為平面圖像或動態影像之申請。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

五、收費規定

         圖像資料使用收費依據「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六、權利與義務

() 經授權使用之本館圖像資料,公開使用時應於圖說適當位置明顯標註「國立臺灣博物館」提供字樣,其製作成品應無償贈予本館參份作為驗證標的,申請者應以書面具結不予重製或有其他侵害本館法定權益事項之承諾。

() 凡授權使用之本館圖像資料,僅限於本館核定使用範圍,不得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授權第三人使用。如有違反情事,本館得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追訴之。

七、無償授權

() 政府機關(構)基於非營利教育推廣目的之使用,得免收費。

() 國內外各博物館、文化單位若與本館合、協辦研究、展示、推廣活動需本館圖像授權者,經雙方協議,得免收費。

八、衍生性產品

申請授權生產或製作衍生性產品者另依「國立臺灣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授權利用要點」辦理。 

九、其他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附件

國立臺灣博物館圖像資料授權使用申請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