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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文綜字第112302787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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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保障公眾平等之文化參與及文化近用權,且確保國人不因特定身分、社會性/別、身心狀況、年齡、地域、族群及其他條件等原因產生差異之示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補助項目: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相關活動。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申請者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上傳計畫書、立案證明(法人、民間團體等)或身分證(自然人)、師資同意書等,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主題。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含無障礙可近性之規劃方案)。

4、計畫執行期程及進度。

5、計畫執行方法。

6、計畫執行效益。

7、經費需求表。

8、經費來源分攤表。

9、人力編制。

10、其他(無則免)。

(三)如有未盡事宜,本部得於受理申請公告補充之。

五、評審作業:

(一)資格審查: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初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三)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得到場簡報。

(四)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者名單、金額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六)評審作業相關規定,應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公告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補助原則:

(一)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申請計畫如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等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二)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有新訂頒之規定,以新公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六。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七。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八。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本要點不補助康樂、純巡演(迴)、參訪性質活動,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文宣與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臨時人員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

七、專案補助:

(一)申請計畫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等重大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文化平權業務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補助項目及申請時間,不受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依本要點獲補助未完成核銷結案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本部不予受理。另相關評審作業,亦不受第五點限制,惟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撥款及核銷:

(一)本要點採一次性撥款,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最遲需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完成發包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檢具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領據等文件,請領補助款,並於結案時檢送成果報告書。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核銷單據不符規定等,本部保留取消補助或扣款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受補助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四)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六)受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責任義務:

 (一)受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受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三)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受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四)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公私立學校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團體、公私立學校,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六)受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