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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處理違反電影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局影(業)字第10420042623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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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違反電影法(下稱本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八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二條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

()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一萬元,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

() 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

二、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 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並處五日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三、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並得扣押其電影片。

() 非色情、暴力之電影片: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並扣押其電影片。

2、 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並處五日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 色情、暴力之電影片:

1、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十萬元,並處八天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若其映演之電影片,刻意渲染色情、暴力,極盡誨淫之能事者,以情節重大論,撤銷其映演許可。其涉及妨害風化犯罪嫌疑部分,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電影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隨案移送。

2、 再次違反者,以情節重大論,撤銷其映演許可,並扣押其電影片,其涉及妨害風化犯罪嫌疑部分,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電影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隨案移送。

() 違規電影片持有人提供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二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3、電影片持有人不提供准演執照者,亦同。

四、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並得扣押其電影片。

()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並扣押其電影片。

() 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並處五日之停業,並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 違規電影片持有人提供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二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3、電影片持有人不提供准演執照者,亦同。

五、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 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並處五日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六、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並得扣押其電影片或宣傳品。

() 非色情、暴力之廣告或宣傳品: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二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 色情、暴力之廣告或宣傳品:

1、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十萬元,並處八天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或宣傳品,若其映演之電影片或宣傳品,刻意渲染色情、暴力,極盡誨淫之能事者,以情節重大論,撤銷其映演許可。其涉及妨害風化犯罪嫌疑部分,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電影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隨案移送。

2、 再次違反者,以情節重大論,撤銷其映演許可,並扣押其電影片,其涉及妨害風化犯罪嫌疑部分,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電影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隨案移送。

() 違規電影片持有人提供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二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3、電影片持有人不提供准演執照者,亦同。

七、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押其電影片。

()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一萬元,並扣押其電影片。

() 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並扣押其電影片。

八、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 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並處五日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偽造、變造或冒用准演執照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扣押其電影片,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其刑事責任,依有關法律辦理。

() 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 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並處五日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

十、本裁量基準之罰鍰金額為銀元,適用時應乘以三倍,轉換為新臺幣。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