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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2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二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023005589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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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編寫人才,豐富我國電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選方式

         徵選方式分以下二階段辦理:

() 第一階段:

          由報名者提交總集數為短篇(五集)或長篇(十三集)節目劇本之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及分集大綱,其內容須具創意性、可拍性,且適合於電視播送之作品報名參選。本局再就報名之參選作品中評選出入圍作品。

() 第二階段:

          由第一階段入圍者依入圍作品提交短篇(五集)或長篇(十三集)之完整劇本,每集劇本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具有場景、人物、動作、對白、故事等情節,且適合於電視播送之戲劇作品。本局再就報名之參選作品中評選出得獎作品。

三、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 入圍者、得獎者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二人以上共同入圍、得獎時,獎狀各一,獎金均分。

() 入圍獎項及獎金:

1、 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由評選小組視參賽作品之水準決定名額,每名入圍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 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由評選小組視參賽作品之水準決定名額,每名入圍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八萬元。

() 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金額:

1、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 優等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潛力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2、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 優等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 潛力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 第二階段各獎項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作品水準增加獎項名額。

四、報名者資格

() 報名者應符合以下規定:

1、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2、應為參選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參選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參選作品如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報名。

() 文化部及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不得報名。

五、參選作品應備之條件

() 應符合第二點及第六點第一款之規定。

() 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如有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利者,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書面文件。

() 未曾獲其他電視、電影劇本獎(補)助或入圍。

() 不得於入圍及得獎名單公告前進行視聽著作之攝製。

() 作品中不得書寫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六、 報名須知

() 報名應備文件如下(各項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bamid.gov.tw),請依本要點附件一至附件六之格式填報(如無與電視業者合作者,其合作意向書免附):

1、 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每份報名表以報名一件參選作品為限,並應註明參選作品為改編或自創,如參選作品為一件以上,應分別填列報名表。

2、 切結書(含相關證明文件)一份(格式如附件四)。

3、 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

4、 電視業者合作意向書(格式如附件六)

5、 參選作品之書面:

() 書面一式十份,應採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列印、頁碼置中、左側裝訂(格式如附件一)。

() 報名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者,第一階段提交之參選作品內容應含五集之故事大綱(約一千字)、主要人物介紹、第一集至第五集之分集大綱(每集約八百至一千字,含場景、人物、簡要故事情節);第二階段之參選者,其參選作品內容應含五集之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第一集至第五集之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如另有檢附電視業者合作意向書時,得酌予加分。

() 報名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者,第一階段提交之參選作品內容應含十三集之故事大綱(約兩千五百字)、主要人物介紹、第一集至第十三集之分集大綱(每集約八百至一千字,含場景、人物、簡要故事情節);第二階段之參選者,其參選作品內容應含十三集之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第一集至第十三集之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如另有檢附電視業者合作意向書時,得酌予加分。

6、 電子檔光碟一張(存檔檔名及光碟外封需註明事項等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含:

() 附件三報名表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蓋章外之全部內容。

() 符合前目之()()規定第一、二階段評選參選作品內容word格式之文字檔。

7、參選作品係改編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附原著;如係改編他人作品或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利者,應另檢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 裝訂方式:報名者應詳實備妥報名文件(不可以鉛筆填寫),並將報名表、切結書(含相關證明文件)、授權同意書於左側裝訂為一份,再併同參選作品一式十份及一張光碟裝入信封。報名表、切結書及授權同意書不得與參選作品合併裝訂為一本。

() 報名期間及遞件方式

1、 第一階段參選報名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止,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2、 第二階段參選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止,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3、 採郵寄或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方式遞件:

() 郵寄者:應以掛號為之,並於前述截止日期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 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者:應於前述截止日期十七時整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件登記為憑)。

4、 遞件信封上應註明「參選一百零二年度□第一階段(□短篇□長篇)□第二階段(□短篇□長篇)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並標示報名者姓名、電話及地址。

()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除報名表、切結書、授權同意書填寫或交付不全者,得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外,其他報名文件(含參選作品之書面及電子檔)於送達本局後,一律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或進行其他變更。

2、 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3、 報名者檢送之文件,不論是否受理或獲獎,概不退還。

七、評選作業

() 獎項之評選,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組成評選小組負責之。

() 獎項評選方式及評選基準,由評選小組另定之。

() 評選委員於審查參選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參選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參選案之獲獎資格。

() 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八、入圍、得獎名單公布

() 由本局擇期公布入圍名單及得獎名單,並於公布得獎名單同時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得獎者及得獎作品。

() 對於入圍名單、得獎者或得獎作品有疑義者,應於本局入圍名單、得獎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證明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或未舉證者,不予受理。

九、入圍、得獎作品與業界之媒合

() 為鼓勵參賽作品獲電視業者採用並實際拍攝播映,電視業者以本要點入圍、得獎作品申請本局後續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徵選案時,本局得優先給予補助。

() 本局得向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事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推薦入圍、得獎作品,並由業者與入圍者、得獎者自行洽談後續事宜。

十、報名者或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報名、參選。

() 應擔保其參選或得獎之作品,均無抄襲、剽竊、其他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應為參選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參選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同意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將報名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參選作品故事概述及創作理念說明,為非營利目的之典藏、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行。

() 得獎者除前三款規定外,並應同意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入圍、得獎作品(包括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各集完整劇本)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形式及本局網站電子檔形式典藏、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

十一、報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廢止其參選、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

() 經本局撤銷報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報名或申請本局任何獎勵、補助。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一

                一百零二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
                          書面參選作品參考格式

 

 

範例

 

 

附件二

                一百零二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
                  電子檔光碟存檔及外封參考格式

 

 

附件三

             一百零二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報名表

 

 

附件四

               一百零二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切結書

 

 

附件五

            一百零二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授權同意書

 

 

附件六

                電視業者合作意向書(範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