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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5: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版產業申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072024514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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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申請案之認定悉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人(公司)當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費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之申請認定,併案提出。

 

二之一、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 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三) 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三、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一)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研究發展指公司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二) 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研究發展活動限於公司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活動態樣:

 

1、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2、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三) 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司研究發展單位係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公司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支出,檢附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所列相關文件。

 

(四) 申請人(公司)提出本申請案,應符合下列指標至少一項,並檢附相關紀錄或證明:

 

1、符合創新的提案標的必須是一項完成之活動,並且活動已經取得一定成效、實驗成果或可預期之市場影響。

 

2、需針對出版產業內容、型態、組織、方式、營運、技術、流程、服務等方面之有形或無形之創新。

 

3、須能有效提升出版產業之發展且對出版產業將具有一定之市場競爭力。

 

4、具有出版專業知識者所不能輕易完成之改造或發明。

 

5、具備目前出版產業一般技術、能力無法達成之顯著功效。

 

6、顯著解決或改善業界長期存在之營運、技術、能力等問題。

 

7、想法具前瞻性,成果有獨創與實用性,能在出版產業領域具備領先帶動之作用。

 

四、研究發展支出費用之認定,分為一般認定及專案認定:

 

(一) 一般認定:僅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支出之認定,請填申請表A。

 

(二) 專案認定:除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支出外,基於出版產業之特性,本部僅受理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四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或)同條第四項所列支出之專案認定,請填申請表A、B。

 

(三)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1、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2、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3、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4、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5、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6、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7、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8、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9、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四) 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公司所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2、公司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負責研究發展、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件,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五、審查小組:

 

         本部得就本申請案組成五至七人之審查小組,就應檢附文件進行審查;審查會議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

 

六、審查結果通知:

 

(一) 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審查結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如有特殊理由,得延長二個月,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二) 研究發展支出費用之專案認定:審查結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如有特殊理由,得延長二個月,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公司,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七、其他:

 

(一) 申請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申請表所列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認定。

 

(二) 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

 

(三) 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表及其相關文件送達本部之日為準;但以掛號寄出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支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四) 本申請案之各項文件,若涉及機密性,請申請人詳實註記並自行妥為處理。

 

(五)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辦法辦理。

 

文化部受理出版產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申請表A

                 文化部受理出版產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申請表A

 

 

 

文化部受理出版產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申請表B

                文化部受理出版產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申請表B

 

 

 

文化部受理出版產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申請表B

附表1

                 ○○年度○○公司購置為研發目的所購買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明細表

 

 

 

 

文化部受理出版產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申請表B

附表2

○○年度○○公司為研發目的所購置之專用技術明細表

 

 

 

 

文化部受理出版產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申請表B

附表3

              ○○公司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說明表

 

 

 

 

文化部受理出版產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申請表B

附表4

                                             ○○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說明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