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一)錄影節目帶業、未經許可經營錄影節目帶業者。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違規錄影節目數量及違法事實項目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前目所稱違法事實項目,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錄影節目帶業務者、錄影節目未經審查核准、錄影節目未依規定標示、偽造或變造標籤所載內容、錄影節目內容逾越限制級及其他違法事項。
3、裁量基準如下表:
裁處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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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錄影節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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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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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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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至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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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至五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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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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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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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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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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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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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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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片至二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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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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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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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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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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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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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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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零一片至五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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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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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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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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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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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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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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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零一片至九百九十九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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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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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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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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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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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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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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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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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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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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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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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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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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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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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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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至五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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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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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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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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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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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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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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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片至二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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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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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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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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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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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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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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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零一片至五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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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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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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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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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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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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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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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零一片至九百九十九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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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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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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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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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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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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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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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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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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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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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二項至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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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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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五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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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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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第一次至第三次:處罰鍰三千元。
3、第四次至第十次:處罰鍰一萬元。
4、第十一次至第二十次:處罰鍰二萬元。
5、第二十一次以上:處罰鍰三萬元。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者:
1、罰鍰金額依裁處次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第一次處罰鍰三千元;再次適用時,每次增處罰鍰五千元。
二、構成第四十九條準用第四十三條罰鍰案件者,準用第一點第二款規定。
三、本裁量基準之罰鍰金額為銀元,適用時應乘以三倍,轉換為新臺幣。
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