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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文資字第1063025121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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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規定訂定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三、使用條件

         本規範係以利用者同意使用本部開放之乙類資料及相關服務為前提條件。利用者一經使用本部開放之乙類資料及服務,即視為同意本規範內容。如利用者不同意遵守本規範,請勿使用本部開放之乙類資料及服務。

四、名詞定義

() 資料提供單位:指本部與所屬各級機關(構)及其他經本部向民間團體取得授權同意,放置於開放本平臺上資料之提供單位。

() 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單位授權本部之各類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檔、片段聲音檔、詮釋資料(Metadata)與未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事實資料及數據(Data),且上述資料須經本部審查確認後,認為適於公開提供利用者使用之各項資料,其範圍以本部於本平臺上之開放資料清單為限。

() 甲類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之資料。

() 乙類資料:為有限度利用資料,以開放格式提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有償提供。

2、保留撤回權。

3、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

() 使用:指對本部開放資料的直接應用、加值後應用及對開放資料API的直接應用。

() 利用者:指使用本平臺開放資料之個人、學校、民間團體。

() 接受者:自利用者取得或接觸開放資訊、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之個人、學校、民間團體或政府機關等行為主體。

() 加值衍生物:指基於本部開放資料所開發之應用產品或服務。

() 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之說明與描述,例如描述文化或藝文資料相關的資訊。

() 瀏覽小圖:指供開放使用之圖片電子檔案,上述檔案規格為:解析度72dpi,寬度120像素或高度120像素,檔案格式為jpggifpng

(十一) 片段影音檔:指供開放使用之影音電子檔案,影片長度三十秒以內,解析度480p,影片格式為mp4wmvflv

(十二) 授權終止日:本平臺開放資料如屬藝文活動之類型,以活動結束日期為開放資料授權使用終止日,詮釋資料、瀏覽小圖與片段影音檔皆適用。

五、服務與規格

         本平臺提供利用者使用本部開放資料(open data)目錄查詢與資料交換介接服務,其電子檔案格式為JSONXLSXMLCSV等。

六、使用授權

         開放資料分為甲類資料及乙類資料,資料分類如有修正,已利用舊分類之開放資料,利用者得選擇採用新分類利用。

         甲類資料之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訊開放授權條款」(以下簡稱授權條款」辦理。

         乙類資料依據本規範規定取得提供單位授予全球性、免權利金、非專屬授權等權利時,資料提供單位於授權期間可撤銷使用授權許可,下載本平臺開放之乙類資料並依各項乙類資料集之有限度授權(包括但不限於營利、改作、利用期間)說明行使重製、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權利。

         前項免權利金並不表示資料提供單位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針對資料開放及服務是否收取其他費用得由資料提供單位決定。

七、使用限制

         利用者使用本平臺開放資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 利用者必須在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時,標示能讓接受者及公眾知悉及接觸開放資料之出處來源(網站連結)。

() 利用者必須在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時,依使用之開放資料類別連結行政院訂定之授權條款或本規範網址並加註日期版次。

() 利用者必須在衍生創作、加值衍生物上標示開放資料已被變更。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