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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正文字第113300000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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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文化藝術及終身教育之功能,建立完善場地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處下列場所:

(一) 室內場所:展場、演藝廳、視聽室及其他經本處核准之適當場所。

(二) 室外場所: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包括堂後段、大孝門東段、大孝門西段)、大孝門廣場及其他經本處核准之適當場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各該規定辦理外,其餘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 使用前項第一款展場或第二款室外場所辦理展覽:申請程序及費用,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展場申請及使用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 使用前項第二款室外場所辦理活動:活動性質、場地使用範圍及維護事項,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室外場所使用須知之規定。

(三) 使用本處堂體或正面牌樓影像投射及前項場地拍攝電視或電影:申請程序、文件、使用時間及費用,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拍攝及投影收費原則之規定。

三、申請前點場地使用,應以舉辦各項具有文化藝術、文化創意、教育宣導、社會公益等活動為目的,或屬政府機關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申請場地使用,不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之園遊會、攤商性質等活動,亦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

         前項政治性活動係指活動期間有候選人競選旗幟、標語、口號或分送候選人文宣等活動。

四、場地使用之申請者,以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商號、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為限。但展場,得由自然人申請使用。

五、申請使用演藝廳者,應自下列申請日開始,依第六點規定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處提出:

(一) 每年四月於本處網站公告受理次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之申請日。

(二) 每年十月於本處網站公告受理次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之申請日。

(三) 經依前二款規定申請後,依本處網站公告仍有賸餘檔期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其他場所者,得隨時依第六點規定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處提出。

六、依本要點申請使用場地之程序如下:

(一) 得採下列網路線上或通訊書面方式申請:

1、網路線上:於本處網站系統(www.cksmh.gov.tw)線上填具申請書。

2、通訊書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自本處網頁下載或至本處索取。申請文件、資料有缺失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二) 申請人申請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備具下列活動企劃書及證明文件:

1、活動企劃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地點、主辦單位、活動內容及預計參與人數。

(2) 場地佈置時間、方式、施工區域、夜間警示標示、設施、設備、撤場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2、證明文件:除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外,法人、商號、團體應檢附依法立案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前點申請經本處審核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本處網站公告申請通過案件;其屬緊急案件者,得由業務單位逕予簽核後辦理。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處同意通知函後,活動舉辦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送交本處備查。

(二)填具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同意將本活動照片無償並無條件提供予本處、以及於活動辦理期間,無償授權本處在非營利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影響之情形下,得就活動內容,以攝影、錄影、出版(發行)、播放、宣傳、教育、推廣之方式,作為本處於文化、教育、藝術之利用,不受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之限制。
  
 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程序及第十點場地使用費減免審核原則,由本處另定之。

八、申請案經審核通過,預估參加人數逾一千人且持續二小時以上者,申請人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執行下列安全管理事項,並明定於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送本處審查後,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許可:

(一)選擇安全之活動場地及器材。

(二)訂定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職責,及參與人員之安全宣導教育。

(三)配置或協調派駐保全、醫療救護或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四)確保臨時搭建之設施、地上物或建築物安全。

(五)交通管制事宜。

(六)規劃活動容納人數、劃定區域、出入、疏散、救援等動線,並予以標示及管制。

(七)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工作人員及演練。

(八)噪音管控及環境清潔。

(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內容及金額。

(十)其他安全管理事項。

八之一、申請人應對外公告所申請使用場地之輪椅席位數量,並保留輪椅席位予有需要之參加者優先使用;其輪椅席位位置相關資訊,請自本處官網席位圖下載查詢。

 活動入場採購票方式者,申請人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以票價五折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陪同者購買,並提供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多元購票管道,及於申請人相關網站(平臺)揭露已售出席位狀況;活動入場採索票方式者,其索票管道及索票席位狀況應於申請人之相關網站(平臺)揭露。
    
 第一項輪椅席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規定,演藝廳至少設五個,視聽室至少設二個。

九、申請案內含產品發表會、品牌行銷或有販售行為者,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所定原價收費。但其主辦單位為機關(構)、學校或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申請案無產品發表、品牌行銷或販售行為者,依優惠價收費。

十、申請案為下列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

(一)上級主管機關或中央政府一級機關主辦、協辦之活動。

(二)申請人配合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

(三)身心障礙或以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業務為目的設立之法人、團體主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特殊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四)與本處共同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

(五)政府機關(構)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

(六)申請人主辦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推廣教育活動。

(七)除第三目情形以外之其他公益性法人或團體主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特殊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八)其他本處公告採優惠措施之活動。

十一、申請人應依本處同意函所定期限,繳交場地使用費、水電費、保證金或相關費用後,始得進行場地佈置及活動;屆期未繳納,經通知仍未於期限內繳納者,視為放棄場地使用之申請,本處得取消檔期,無需通知,申請人不得異議。
   
  場地使用費逾期繳納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下列滯納金及利息:

(一)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規費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十二、各場地申請使用時間,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所定場地使用費計算時間(段)規定辦理。但申請使用演藝廳晚間時段者,得經本處同意延長至晚間十時,並免收超時場地使用費。
   
  前項場地使用時間(段),包括撤場時間。

十三、場地使用超時者,本處得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之規定,按超時每半小時比例,加收超時場地使用費,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依此類推。

十四、場地勘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勘察場地時,應於上班時間內會同本處場地管理人員為之。使用期間,應指派聯繫窗口一人,負責與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保持聯繫;必要時,本處得要求申請人配合場地實際狀況,機動調整會場佈置或活動內容。

(二)需設置文宣品者,以使用本處設施為原則;有額外提供及放置文宣品必要者,其文宣架之型式及置放地點,應經本處同意。

十五、使用設施、設備及佈置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借用本處各項設施、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其有破壞毀損者,應回復原狀或按實際價格賠償。

(二) 佈置場地,應先通知本處,始得為之,且不得破壞原有設施、設備。未申經本處同意,不得於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施、設備或公物;使用各場地之公物,應善盡維護責任,有污染、損毀或遺失者,申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後,應將各項借用設施、設備清點交還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並應於本處要求期限內完成卸展、拆除佈置物、清除處理廢棄物及其他場地復原工作;經本處檢查未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其未復原,經本處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本處代為履行,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約金等,悉由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抵繳,不足之數,應予補繳。

十六、申請人於場地使用期間,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加保工作人員附加條款,以保障參與活動及工作人員之生命、身體及財產。
   
 申請人應要求施工廠商於場地使用期間,為參與佈卸場地、彩排及活動有僱傭關係之工作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以保障該等人員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申請人之受僱者或自行聘僱人員進行上開工作者,亦同。
   
 工作人員為前項後段所定受聘僱者,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一活動之最低保險金額,依參與人數規定如下:

 (一)五百人以下: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二)五百零一人至三千人: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一億四百萬元。

 (三)三千零一人至五千人: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億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二億四百萬元。

 (四)五千零一人以上: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億四百萬元。
   
 申請人自行投保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本處不負任何責任。申請人不當使用本處場地及設備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第一項保險之保險單應送本處備查後,始得使用場地。

十七、申請人有搭設舞臺之必要者,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向該府主管機關申請獲准後,始得搭設。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辦理之活動,涉及販賣商品者,應事先將詳細販賣項目及攤位規劃送本處同意後,始得為之;辦理活動時,應確保安全衛生,並保持國際觀光景點之意象。

十八、活動內容有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十九、舉辦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

             本處場地屬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定第二類管制區,依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其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一) 日間(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五十七分貝。

(二) 晚間(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五十二分貝。

(三) 夜間(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四十七分貝。

             演藝廳於本處開館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內,以辦理不影響本處辦公場所及鄰近展場展覽品質之活動為限。

二十、辦理活動時,不得使用明火、爆竹、瓦斯、噴煙(包括水煙、水霧、乾冰及其他相類性質煙霧)、噴灑粉塵、粉末、氫氣灌充氣球、器具或其他危險化學藥劑。但室外場所之活動有使用噴煙之必要者,應經本處事前核准,始得使用。

二十一、本處室內外場所,全面禁止吸菸。有違反者,依菸害防制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活動辦理時,不得影響遊客參訪、儀隊行進或逃生動線。演藝廳,除嚴禁第二十點危險活動及注意廳內外動線外,申請人應派員引導觀眾依序排隊,並防止攜帶食物或飲料入場、喧嘩奔跑及其他相關禁止事項。

二十三、室外場所使用電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需由本處提供者,應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之水電費相關規定付費;室內場所使用電力,除基本設備供電度數(如附件四)外,其餘用電,應經本處同意後,始得為之,且電費另計。

二十四、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由申請人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場地內。

二十五、本處因緊急業務或特殊理由,有取消原場地使用同意者,得通知申請人調整活動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拒絕或請求損害賠償;申請人因而取消舉辦活動者,其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申請人因故延期或取消活動者,應於活動舉辦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處,其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未於七日前通知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因天災、戰爭、嚴重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然或人為因素,不在此限。

二十六、申請人舉辦活動時,經本處核以優惠價收費者,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有售票、販賣商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經本處同意者,其售票、販賣商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申請人違反前項前段規定,經查證屬實者,除應依規定補繳場地使用費外,本處得於一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申請人未依原同意用途或活動內容使用場地,經查證屬實者,本處除不退還全額保證金外,並得於一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其屬第三點第二項活動者,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二十七、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經本處開立勸導單(附件五)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違約金新臺幣五千元或採取其他處置措施;經處違約金三次仍未改善者,本處不退還保證金,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二十八、申請人與本處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或協議書者,應將本要點列為契約或協議書內容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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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