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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孫逸仙博士圖書館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國館綜字第10220000904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國父紀念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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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孫逸仙博士圖書館為推廣中山先生思想之研究,便利讀者利用本館圖書資料,特訂定本須知。

二、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國定假日及機電保養日不開放,其他不開放時間由本館公告之)。

三、開放對象為:

1、年滿十六歲以上之民眾,憑身分證、駕照、學生證或單位服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任一項於櫃台換取閱覽證後進入,離館時應繳回閱覽證,並換回身分證明文件。

2、未滿十六歲者,由學校、文教法人團體帶領,或情況特殊者得經由本館值勤人員視狀況以不影響環境秩序為前提同意入館。

四、本館所藏之圖書資料,限室內閱覽、影印,不得外借。

五、注意事項

1、本館僅提供讀者參考館藏書刊資料,請勿攜帶私人書籍筆記入館閱讀。

2、館藏書刊資料僅提供室內參考,不得外借,若查獲夾帶出館屬實,本館得永久取消其入館閱覽權利,並依法究辦。

3、圖書館電腦設備僅供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利用其瀏覽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臉書及電腦遊戲等非相關網站。每次使用以一小時為限。不聽從勸導者,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年。

4、請勿攜帶寵物、危險物品入館,並禁止於室內吸菸、飲食、睡眠、高聲談笑或使用行動電話,不聽從勸導者,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年。

5、讀者離館前請記得換回身分證明文件。逾期(含隔日)未換回之各種身分證明文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6、上述館藏資料之使用,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六、本館各項硬體設施與書刊資料,讀者如有破壞、塗寫、污損等情事,應於告知後三個月內自行購買原書賠償或照原價二倍賠償。未標價格之圖書:中文書以總頁數為賠償價格;其他語言圖書以總頁數之二倍為賠償價格。不遵守規定者,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年。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