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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大會堂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國館劇字第1083000777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國父紀念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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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大會堂之使用管理,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大會堂以提供政府機關辦理國家重要慶典、集會、紀念活動及政令宣導為優先,並供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團體、學校、法人舉辦之文化藝術教育活動或集會典禮之用。

三、本館因業務需求排定使用及進行相關設施保養時,不對外開放;其他時間於每年三月及九月開放接受隔年上半年(一至六月)及下半年(七至十二月)檔期申請。年度期間如有零星檔期,得受理個案申請,請於活動進場一個月前提出,經委員審查同意後辦理使用大會堂。

四、申請使用本館大會堂應事前了解各項舞台設施及吊具、燈光、音響……等硬體設備規格之可容許範圍,如有特殊需求,請事先商得本館同意後再提出申請,並繳送下列文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

(一) 場地使用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 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內容、製作團隊、主表演者簡介及節目特色等)

(三) 申請使用單位立案證明書影印本

(四)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五) 檔期期望順位表(格式如附表二,零星檔期個案申請時免附)

(六) 個人資料提供調查同意表(格式如附表三)

五、大會堂每日使用時段分為

(一) 正常時段:

1、九時至十二時

2、十四時至十七時

3、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 輔助時段:

1、七時至九時

2、十二時至十四時

3、十七時至十九時

  申請輔助時段係補正常時段之不足且有事實需要者。上午七時至九時之輔助時段專為使用上午正常時段作正式演出者,其工作人員如有提前進場準備必要時,得於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者。其它二個輔助時段(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七時至十九時)視預演、裝拆台工作現況如有需要時,於事前提出申請,經同意者得增加使用。

六、為場地使用之合理性,檔期申請每次以一星期、裝台(含預演)每天不得少於二個時段、演出每天至多二場次為原則,並由本館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本館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每年四月及十月召開會議審查。同一檔期如有兩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應以扶植本土文化發展及傳承為考量,由審查會排列優先順序,審查結果及其它應協調事項另以書面通知。

七、使用本館大會堂,應繳納場地使用費。應繳費用依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收費。應繳之費用項目及繳納方式:

(一) 應繳之費用項目

1、定金:於收到本館審定許可使用檔期通知十日內或行文指定繳費日期前繳清定金,每日以新臺幣貳萬元計算,始具申請效力。

2、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前十日繳納與定金同額之保證金,本項保證金除用於扣抵申請使用單位未依本要點履行義務,經本館代執行所衍生之費用外,亦用於場地使用後核結各項應繳餘額,凡未於約定期限前繳清應繳餘額者,本館得自本項保證金扣抵,其中尚有餘額或無需扣抵之保證金則全數無息退還。

3、分項使用費(演出前):依申請使用項目及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計價,於場地使用前十日繳清。

4、異動費用(演出後):演出期間因應臨場需求彈性增加之使用項目,依前項收費標準表計價,應於演出後十四日(含假日)內結清。

5、演出前未依規定繳清保證金、分項費用者,不得進行裝台或活動;演出後未依規定繳清異動費用,經催收仍未繳清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 費用繳納方式:

1、匯款:請匯入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401專戶」,帳號064036070096,並註明活動名稱及申請使用單位名稱。

2、本館401專戶不開放ATM轉帳功能。

3、現金或郵政匯票。

八、申請使用單位至遲於使用前十日應備妥節目之舞台、燈光、音響等設計圖、需求表(例如用電申請單等)、特殊需求措施之專案計畫(例如結構安全檢核證明等)及安全責任切結書(例如噴煙切結書等)、工作識別證等資料,聯繫本館召開演出協調會,便於本館相關人員依作業程序配合辦理。如因未召開演出協調會或會議資料不全而致影響活動進程與節目品質,概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九、使用單位如申請現場攝影、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須自備各項設備,但不得使用照相之鎂光燈。機器之架設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不得妨礙觀眾視線及走道安全。

  使用單位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十、使用單位應自行製發載有座位號碼之入場券,入場券票數不得超出本館提供之大會堂得使用之座位數量,如有重號等錯誤,概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處理。

  入場券採發售方式辦理者,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各種優惠票券,不送本館驗章;但採贈送方式辦理者,其入場券應送交本館驗章,方始有效。

十一、觀眾應持入場券入場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 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二) 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

(三) 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中不得隨意進出場。

(四) 請服裝整齊,禁止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

(五) 禁止在場內飲食、吸煙、嚼檳榔、口香糖、大聲喧嘩及隨意走動。

(六) 非經許可,場內不得錄影、錄音、照相。

十二、演出完畢後,使用單位應負責各使用場地之清潔維護,並清空舞台交還本館。如因故未拆台而生占台事實致本館無法另為運用時,視為繼續使用,每日按使用上午及下午二個正常時段計收費用。

十三、申請使用單位已繳交費用辦妥申請手續,應依原申請檔期如期使用。除下列情事外,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 如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得與本館另議使用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二) 申請使用之檔期使用前因故申請取消或縮短檔期,該檔期經本館核轉其他單位使用確定,得以依接替單位實際使用日數,按日退還原申請單位已繳費用。但所取消檔期二分之一(小數進位)以上之天數或縮短檔期達原定檔期二分之一以上之天數,未有接替單位使用,停止受理檔期申請六個月。

十四、申請使用單位變更原訂節目性質內容者,應於使用前二個月提出申請,由本館就本屆審查委員中聘請二位審查,如有不同意見時再另擇聘委員一名複審。審查費用得由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中扣除,未經本館同意者不得擅自變更。

十五、申請使用檔期如因政府特殊需要或本館場地設備因素,無法使用,因而導致節目無法進行,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十六、使用單位不得有以下之作為,若因使用場地設備不當造成人員危害,或損壞本館設施者應負相關法律及損害賠償:

(一) 舞台上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或表演施放煙、火。

(二) 以油漆、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

(三) 擅設售票處所,或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

十七、使用單位如有以下情事,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大會堂使用申請:

(一) 違背政府政策與法令者。

(二)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 演出節目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明顯不符者。

(四) 演出活動損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五) 使用火把、炮燭者。

(六) 未經本館同意私自轉讓已核定之檔期者。

(七) 違背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者。

 

附表(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