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傳統匠師資格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者,得申請傳統匠師資格審查,申請者應依公告報名簡章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技術項目資格審查申請。
三、申請審查時間及程序:
(一) 每年受理傳統匠師資格審查申請,受理時間、收件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者每次以申請一項技術項目資格審查為限,且需填妥申請文件並在署名處簽章,併同保證金匯款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備或內容不符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並退回保證金。
(四) 收受之申請文件、資料,不主動退還,並於審查結果公告三十日後銷毀。但申請者得於銷毀前,親領簽收後退還。
四、審查程序:
(一) 技術項目資格審查,包含第一階段學科測試及第二階段術科測試,二階段分開辦理。第一階段學科測試及格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術科測試:
1、申請者於公告及通知單所載之時間及指定地點進行學科測試。學科測試及格後,本局將通知申請者於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進行術科測試。
2、申請者第一階段學科測試不及格或完成術科測試且無違反試場規定,退還保證金。已通知術科測試未到者視同放棄該次申請,其學科測試成績不保留,不退還保證金並解繳國庫。
(二) 學科測試採筆試之測驗題方式,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七十分為及格。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七十分為及格。
(三) 術科測試之評核人員,由本局依據技術項目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核人員依據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評分標準進行評核,並以全體評核人員評分之總平均分數為術科測試之成績。
五、本部為辦理傳統匠師資格審查,得設置審查小組,其組成方式:
(一)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或指定之主管人員兼任,另置委員六人至十人,任期一年,由本局局長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二) 審查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之審查小組委員代理主席。
(三) 審查小組掌理事項如下:
1、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試題疑義之處理。
2、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違規事件之處理。
3、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確認。
4、資格審查結果之確認。
5、其他與傳統匠師資格審查相關事項。
(四) 審查小組就申請人於學科、術科測試過程之違反試場規定事項確認扣減其分數後,為該科實得成績。
(五) 同一技術項目之資格審查,以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達七十分(含)者,始為及格。
(六) 審查小組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審查小組成員均應簽署保密承諾書,對審查內容負有保密之義務。
六、審查結果應書面通知申請者,通過資格之傳統匠師名單公告於本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