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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檔案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正綜字第101200336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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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檔案應用須知修正規定

一、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檔案應用(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事先填具「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處提出申請。

三、 申請案件之准駁,本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若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四、 本處於審查應用申請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五、 來處應用檔案應攜帶本處審核通知書並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向業務承辦人辦理應用事宜,申請人如為機關團體應由管理人或代理人為之。

六、 本處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由業務承辦人陪同至本處檔案應用室為之,應用時除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 檔案應用依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九、 檔案應用時如發生第七點所列不得為之情事者,應停止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 申請人應用完畢後,應將檔案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並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一、本處網站(網址:http://www.cksmh.gov.tw/)提供下載本處檔案應用申請書等功能。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文件: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書格式(含範例)、填寫須知、審核通知書附件及檔案應用應遵守事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書

                            申請書編號: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書(範例)

                            申請書編號: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附件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檔案應用應遵守事項

一、來處應用檔案應攜帶本處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業務承辦人辦理應用事宜。

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三、 申請人如有違反第二點所述情事者,應隨時停止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收費標準:依據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