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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31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61 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國父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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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
        動業務,特設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國父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三、藝術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國父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