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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9: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接受民間贊助中正紀念公園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正文字第1012000704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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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增進中正紀念公園景觀品質及環境教育功能,對於國內外各界熱心公益之人士,多方鼓勵自願贊助,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得以書面向本處申請贊助,經本處景觀諮詢小組審議通過後,由本處提供有關資料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並簽訂贊助契約書。

三、 本處理原則之贊助範圍,包括中正紀念公園之花壇、花圃、廣場、健身場、魚池、步道、植物園區等供公眾休憩之場地。

四、 本處理原則所稱贊助包括公園花圃、設施例行維護管理及園區景觀改善、植栽更新與設施設備等事項。

五、 公園花圃及設施例行維護管理之贊助,以經費贊助方式辦理,其維護管理工作統一由本處負責;贊助期間每次以一年以上為原則,贊助人得於贊助期滿前三個月,向本處申請繼續贊助,並依本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六、 園區景觀改善、植栽更新及設施設備之贊助,可贊助經費由本處發包施作或檢附詳細之贊助計畫書及設計圖說資料,經本處景觀諮詢小組審議通過後按圖施作,其施工費由贊助人負擔,完工後應檢附竣工圖及照片,送本處核備。

         贊助計畫書包含下列內容:

() 贊助標的現況圖。

() 設計圖說、資料:

1、增(改)設設施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施工圖。

2、工期及施工方法。

3、管理維護之方法。

4、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前項所有經本處同意增(改)之植栽、設施,其所有權歸本處所有。

七、本處對贊助人為表示感謝,將致贈感謝狀,並公開表揚。

八、 贊助人於施工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必要時本處得介入處理。

九、 公園花圃及設施例行維護管理之贊助,贊助人得於贊助標的之適當地點依下列規定設置贊助告示牌:

() 贊助告示牌規格以60公分 × 45公分之面積為限。

() 贊助告示牌數量以1面為限。

() 贊助告示牌之之內容、規格、材質、顏色及設置位置由本處審定之。

         前項贊助告示牌於贊助期間屆滿或終止贊助時,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30日內,由贊助人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逾期未移除者,視同廢棄物,由本處逕行拆除,贊助人不得異議。

十、 園區景觀改善、植栽更新及設施設備之贊助,得設置贊助告示牌,惟儘量與解說牌結合,材料以符合整體景觀搭配為原則,其內容、規格、材質、顏色及設置位置由本處審定之。

十一、 贊助人就贊助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擅自變更標的、用於營利或妨礙他人使用。

十二、 贊助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終止贊助契約,贊助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 本處因業務需要須收回使用者。

() 贊助人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本處理原則或贊助契約規定之情形,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贊助期間屆滿時,贊助人應依贊助契約規定時間退出贊助標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三、 本處理原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接受民間贊助中正紀念公園契約書草案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由乙方贊助中正紀念公園之        花圃,訂定契約條款如左:

第 一 條:  乙方贊助中正紀念公園之        花圃(如後附圖),應遵守並履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接受民間贊助中正紀念公園處理原則」各項規定。

第 二 條:  贊助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計  年,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訂之。

第 三 條:  贊助標的施工期間乙方應協助巡查,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處理,必要時本處得以介入處理。

第 四 條:  乙方就贊助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擅自變更標的、用於營利或妨礙他人使用。

第 五 條:  贊助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營利。乙方如違反本條規定,甲方得即終止契約。

第 六 條:  甲方對乙方之認養作業有監督輔導之權,乙方並應無條件同意接受。

第 七 條:  認養期間乙方如未遵守本契約相關規定,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改善,乙方拒不改善時,甲方得隨時終止贊助權益,且不退還相關費用。

第 八 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接受民間贊助中正紀念公園處理原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第 九 條:  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項得經雙方協調辦理。

第 十 條:  本契約書經雙方同意簽章後生效,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參份存於甲方備用。

 

 

              立契約書人

              甲方: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吳祖勝

              住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

              電話:(02)24341100

              乙方:

              住址:

              聯絡人: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