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充分再利用及活化文化資產,並營造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空間之群聚效應,管理維護場地使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得於營運許可下,提供園區場地供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使用。
三、依本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茲將園區可提供使用之空間收費金額如下: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單位/新臺幣)
使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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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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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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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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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舍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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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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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新臺幣五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二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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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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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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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新臺幣一千元整
(每週新臺幣四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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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排練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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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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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七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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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新臺幣四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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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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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七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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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鴿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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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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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七千二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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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一)電力使用收費:活動空間如有空調設備,空調使用費視使用單位實際使用情況,由雙方代表於進場時,即進行抄錄、簽章使用前電表數,使用完後再由雙方依電表上度數抄錄並簽章,各電費款項依實際核算使用度數為根據收取,每度電費新臺幣五元。
(二)為鼓勵藝文團體使用場地,並增加場地使用效率,每週申請使用四日以上得以一週計費,但按週計費之申請者應確實利用場地,期間若有完整未用時段,應於簽約時告知,由本單位開放供其他單位申請使用。若經查核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將列為日後審查依據。另需依各場地空間規定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確認歸還物品並復原場地無誤後,無息退還。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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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申請時間每次以不得超過一個月為原則,園區設備維修保養及本處主辦或合辦活動期間,不開放場地申請使用。
五、使用單位所使用之場地如因本處臨時有特殊使用需要,得通知原申請單位改期或解約,並無息退還原繳費用,但已發生之費用仍由申請單位負擔,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六、凡欲使用園區場地,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日十四天前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場地預約,預約後應在上班日七天內辦妥申請,未在期限內辦妥者,該項預約自動取消。
(一) 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電話○二-二二一八二四三八洽詢預約。
(二) 從本處網頁(www.nhrm.gov.tw/)下載場地租借申請表(如附表),或至本處索取,依式填妥並加蓋印章後,並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以傳真○二-八八六七六三○九、郵寄(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一三一號)或親自送達,並另以電話確認。
(三) 申請文件應檢附場地申請企劃書與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政府機關及學校得以公函代之,俾供本處審查。
(四) 本處核准申請後,申請單位應於七天內電匯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整至本處國庫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帳號:2403-700-212-3183
將電匯單傳真至本處,傳真機號碼:○二-八八六七六三○九。
七、場地費退費規定:
(一) 因不可抗力、或本處臨時需要等因素,所繳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二) 於場地使用前一個月以前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所繳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三) 於場地使用前一個月至一星期間,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扣保證金五十%。
(四) 於場地使用前一星期內,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所繳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八、申請單位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於活動前提出申請,並經本處核准,變更以一次為限。未事先申請者,本處將依第六點及第八點第七款規定辦理。
九、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各申請單位對於公園內之花草樹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與公共秩序,請妥為維護,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活動結束後應負責場地之整潔。
(二) 申請單位如需公告、宣傳標語(幟)及啟用燈光、音響空調等設備者,應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張貼、懸掛或啟用。
(三) 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等,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
(四) 活動之設備、運輸、意外保險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五) 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恢復原狀,經本處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有損毀或清潔未盡完善至者得自其中扣繳,清潔費及各項修復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若由本處召商處理,不足者,申請單位同意無條件補繳。
(六) 申請單位如需發售門票應依規定納稅,除販售門票外,不得有其他未經本處核准之營利性商業行為。
(七) 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同意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與申請內容或計劃不符、更改活動性質、內容及裝置者。
3、轉其他單位使用。
4、有嚴重損害各場地設備之虞。
5、其他經本處認為不宜借用之活動。
十、活動內容可能有爭議性或有損本處形象者不予外借。
十一、本申請要點相關經費收支依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申請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法令及本處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