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目標:為鼓勵辦理文化性資產清查及保存,策動地方政府部門與產業單位合作保存豐厚的產業歷史資產,以產業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為開發元素,進行轉化與加值創造,發掘文化資產產值,型塑產業文化資產永續發展環境。
二、 依據:文化部「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二期計畫」辦理。
三、 計畫實施對象與範圍:
(一) 輔助對象:縣市政府(含直轄市政府)、國內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二) 申請條件:擬再利用之產業文化資產(含工業遺產)需已辦理文化性資產清查,經鑑定具保存價值與再利用潛力,或有保存急迫性,且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縣市政府(含直轄市政府):轄區內產業文化資產之產權單位願意進行永續保存,並提供場域保存文化資產及相對自籌經費,雙方達成合作協議,且有證明文件者。
2、 國內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及再利用加值運用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已獲得產業文化資產管理或產權單位同意合作、委託或授權辦理,且能提供相對自籌經費,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 補助項目:
1、 產業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及再利用營運管理相關事項(經常門)。
2、 產業文化資產保存及再利用修繕整建相關事項(資本門)。
(四) 計畫期程:每次申請案得提出三年期之延續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查及核定後辦理。
四、 申請類別及補助經費:
(一) 先期計畫:申請計畫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或受補助三年以內(含),經本局審核通過者,每件每年至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含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比率為:
1、 直轄市政府:補助款以不超過該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 縣市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補助款以不超過該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3、 受補助單位(或合作單位)需依補助比率提供相對足額之自籌款(含經常門或資本門)。
(二) 典範計畫:前已有計畫執行成果,並有具體產業文化資產永續保存規劃、再利用特色及發展主軸、開發潛力、相關配套措施、地方或產業單位意願強烈等要素,經本局審核通過列為特定輔導對象。
1、補助比率均以不超過該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2、 受補助單位(或合作單位)需依補助比率提供相對足額之自籌款(含經常門或資本門)。
五、 申請作業:
(一) 申請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方式及處理:
1、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各十份(申請書表格式詳如附件;非產權單位申請者需併附與產權單位之合作或授權協議書)至本局。
2、 缺件、逾時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審查。
3、 各項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檢還。
(三) 申請限制:
1、 每一申請單位就同一產業類型限提二案。
2、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計畫案內容已獲得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若於核定補助後查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六、 審查作業:
(一) 審查標準:
1、 產業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百分之三十)。
2、 組織推動能力及創意(百分之三十)。
3、 經濟再生產潛能(百分之二十)。
4、 永續發展規劃與配套措施(百分之二十)。
(二) 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後核定之,必要時得請求申請單位進行簡報或現場勘查。
七、 撥款作業、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分三期撥付補助款:
1、 第一期款:於本局核定補助後,受補助單位應檢送下列文件,經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1) 修正計畫書各一式三份(含電子檔光碟一份)。
(2) 縣市(含直轄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3) 工作進度摘要表(含自籌款工作事項)。
(4) 第一期款領據。
2、 第二期款:於本局辦理期中報告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檢送下列文件至本局,經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1) 期中報告審查意見回覆表。
(2) 資本門經費需附發包契約書影本及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證明文件(各一式三份)。
(3) 經費支出分攤表(含自籌款)。
(4) 第二期款領據。
3、 第三期款:於本局辦理期末報告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檢送下列文件至本局,經審核無誤後,依據實支數撥付尾款。
(1) 成果報告書(含整體計畫施作成果之電子檔光碟)一式三份。
(2) 全案經費結算明細表(含自籌款)。
(3) 資本門補助費完工報告書及結算證明(含自籌款)。
(4) 第三期款領據。
(二) 支出憑證及核銷作業:
1、 由受補助單位自辦之案件,應附首長同意辦理之證明文件及執行計畫書等各二份。
2、 民間團體於請撥第三期款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檢附全案支出原始憑證粘存單(需依補助項目分類整理及裝訂)辦理核銷;如經二個以上機關經費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及用途。
3、 受補助單位所送核銷之經費結算明細表需與計畫補助工作內容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於請撥第三期款時按照補助及自籌經費比例繳回(或扣銷)。
4、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罰款等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八、 執行規定:
(一) 成立推動小組:受補助單位與產業單位應成立聯合推動小組,辦理受補助計畫之永續發展等相關工作。
(二) 研訂「保存發展規範」:受補助單位及產權單位應針對受補助之產業文化資產,於第一年計畫期間訂定各再生計畫保存與發展規範,並於第二年申請補助時提出,做為執行之依據;本局得要求就保存發展規範文件適度調整修正。
(三) 參與培訓課程:受補助單位應派員全程參與本局舉辦之培訓課程,以強化執行人員之職能。
(四) 擬定中程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擬定分年延續計畫(至少三年),需含組織運作、產業文化資產執行規劃(保存及再利用規範、資源整合、營運規劃、執行步驟、籌編配合款),以厚植再生點永續發展基礎。
(五) 訪查評鑑:本局擇期召開期中、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各期報告書十份(含報告書內容之光碟一份)至本局;或由委託單位召開檢討或評鑑會議,相關結果將做為後續補助審查之參考。
(六) 建立合作互惠模式:受補助單位應與產業文化資產之產權或管理單位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並取得再生計畫範圍優先及持續利用之權利。
(七) 回饋事項:
1、 受補助單位必須提出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之回饋規劃,經本局核備後實施,其成果列入申請補助審查之參考。
2、 補助經費開發之產品、出版品等之著作權歸受補助單位及提供經費單位(含本局)共同享有,本局得視需要取得授權並無償進行重製推廣。
(八) 為擴大宣導,應於受補助計畫之文宣資料及開發商品等適當位置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舉辦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活動日前二週函送活動資料至本局備查。
(九) 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且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經核定補助之計畫,若因故無法履行或需變更,應即函報本局核備後辦理。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以本局核定函為依據;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二) 縣市(含直轄市)政府應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原始憑證應整理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本局或審計單位查核。
(三) 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補助款不得作為抽獎獎金或購置贈品等之用。
(五)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 受補助資本門經費之施作事項,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二條辦理。
(七) 本要點規定未盡事項,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八) 取消補助作業:受補助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發展方向與本要點計畫目標不符、產業文化資產遭破壞或價值減損,經輔導後仍未明顯改善或經評鑑會議建議取消補助者,將註銷當年度之補助及追回部分補助款項,並視情況終止以後年度之補助。
附件一
○○○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
申請補助計畫書
○○○年度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申請補助綜合資料表
○○○年度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計畫書
附件二
○○○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
期中報告書
○○○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期中報告書
附件三
○○○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
期末(成果)報告書
附件四
____年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工作進度摘要表
附件五
____年度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
經費支出分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