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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10200668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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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電影片禮券,指由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電影片禮券所載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服務。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電影片禮券。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電影片禮券之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

三、 電影片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五、 電影片禮券發行人之擔保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 本電影片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二) 本電影片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 本電影片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之保證提供服務協定,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月○○日(至少一年)。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禮券持有人得依電影片禮券所載使用之方式、項目或次數,向加入本協定之其他○○同業要求提供服務。保證人提供之服務場所,應與電影片禮券所列之使用地點,為同一行政區域。

(四) 其他經文化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六、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七、電影片禮券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八、電影片禮券為記名式磁條卡或晶片卡,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九、禮券以磁條卡、晶片卡形式或電子方式發行,致無法或難以完整記載應記載事項者,發行人應另於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代之,並使消費者可隨時查詢餘額。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使用地點及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但依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款使用方式已載明優惠期間、使用地點,及逾優惠期間使用時,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得向禮券持有人收取手續費、票價之差額或其他類似文意者,不在此限,且手續費或其他類似文意不得逾票價之差額。

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時間(段)、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四、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五、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六、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七、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依  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