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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母語兒童及少年數位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二字第0970620593Z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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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製播優質數位電視節目,提升
    我國兒童與少年電視節目之製作水準,提供兒童少年健全之媒體傳播
    環境,並配合政府推展母語教育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其屬合製者,應共同
    申請。


三、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類型、集數及長度:
(一)申請補助電視節目分戲劇節目(含動畫)及教育文化節目等二類,
      集數及長度均不限。
(二)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為本要點公告前尚未製作完成(以下稱「新
      製節目」)者或以已完成之電視節目配音改作者(以下稱「配音改
      作節目」)。


四、總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一)新製節目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配音改作節目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為上限。
(三)全案補助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案所附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結案時,支出數未達原預算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五、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主題、訴求及其他應具條件
(一)主題及內容必須具有創意,力求促使兒童、少年認識自己生長土地
      ,心懷鄉土、放眼天下,以幫助兒童、少年擴大生活經驗及視野,
      確保其獨立思考空間。
(二)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內容不得違反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
      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
      1.申請新製節目補助者,其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
        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申請配音改作節目補助者,
        應檢附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配音改作之授權同意書
        。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內容使用母語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規格應為 Digital Betacam  以上。
      4.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重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導演、編劇,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5.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配音改作;其屬合製
        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義製作/配音改作。
      6.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於製作完成或配音改作後二年內,依企畫
        書所載頻道及時段,於國內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至
        少一次。
      7.獲選補助金者,不得將其補助金獲選資格轉讓。


六、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二)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
      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企畫案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別。
      2.製作/配音改作起訖期間。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名稱、主題訴求、集數、使用母語之語言及
        比例、製作/配音改作規格,並應載明新製或配音改作方式。
      4.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明細及總經費)。
      5.節目公開播送及行銷計畫(包含播出頻道意向書、時段)。
      6.故事大綱或二集以上劇本(改編自他人作品或利用已完成之電視
        節目配音改作者,並應檢附該他人作品及該作品(節目)之著作
        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
      7.主角、配角、導演、編劇名單及其身分證明影本。
(四)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總額,逾本企畫案經費總預算
      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切結書。
(五)其他本要點規定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著作財產權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日起,將該節目非商業
      性之著作財產權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
      業務之機關於國內外利用,次數不限。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
      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並得將補助金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
      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
      、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並於集會場所及
      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
      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
      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獲補助金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獲補助金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獲補助金節目中永久無償由本局、本局
      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為前款之利用
      。
(三)獲補助金節目有使用他人之著作時,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其著作於獲補助金節目中永久在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
      、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
      電視頻道、集會場所、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網際網路上公開
      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四)獲補助金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者,應由獲補助金者負責,概與本局
      無涉。


八、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止。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
    )請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收
    。親自交送者,應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
    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B 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
    ,概不退還。


九、評選委員會與評選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不符第二點、第五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就前款書面審
      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評選,並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1.審查獲選補助金者企畫案變更申請。
      2.驗收獲選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最後一期補助金所繳交之各種文
        件、資料。
      3.訂定驗收及審查基準。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評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
(五)評選委員會以面談方式評選申請案件,並就獲補金企畫案及補助金
      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十、簽約
    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二週內,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
    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獲選補助金者依序遞補。


十一、補助金撥款方式:
  (一)新製節目:依獲補助金電視節目製作進度分四期撥付,每期撥付
        金額為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配音改作節目:依獲補助金電視節目製作進度分三期撥付,第一
        期撥付金額為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五
        十,第三期撥付百分之二十五。


十二、企畫案之變更
      獲選補助金者應依核定之企畫案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案必要者,應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並經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
      畫案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涉及製作/配音改作期間之展
      延者,最後完成期限不得逾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十三、驗收
      獲選補助金者請領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製作/配音改作完成之
      各集節目於企畫案所載之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並於公開播送完成後
      二十日內檢附製作/配音改作完成之各集節目於電視頻道播送之側
      錄帶、相關播送證明文件、成果報告書、本要點第七點第(二)款
      之授權同意書及相關資料,送交本局審核。


十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選補助金者,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其已簽約者,並解除補助金契約,獲選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
        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經查證受獲選補助金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
        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金契
        約。獲選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受領補
        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
        助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
        ,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
        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三)經本局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但因第十點或前款但書規定,致取
        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