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許可申請程序及應附表件
(一) 資格
1、資本額:
(1) 廣播節目製作業: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兼營提供設備及場地者,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2) 電視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兼營提供設備及場地者,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 廣播電視廣告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4) 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2、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
(1) 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
(2) 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 應備文件
1、設立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一)。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影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其屬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增設營業項目者,應先向主管機關辦理增設營業項目之變更預查,並附變更前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聲明書;其屬設立登記有案之其他法人組織者,應附法人登記證影本。
4、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有效期為十五日以內)。
5、 符合第(一)款第2目規定面積之事業場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其屬租賃者,應加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如非與屋主直接簽約者,應另加附屋主同意書。
6、 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二千元,應以郵政匯票支付,抬頭: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或親持現金繳納)。
二、變更許可程序及應附表件
(一) 變更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 申請人為公司者,應附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申請人為行號者,應附聲明書;申請人為其他法人者,應附章程及董事會會議記錄。
(三) 原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 變更項目:
1、 變更公司名稱者,應先取得經濟部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 變更行號名稱者,應先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之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2、 變更負責人者,應附變更後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為行號組織者,應加附行號讓渡證明文件。
3、 變更事業地址,應附變更後事業場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其屬租賃者,應加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如非與屋主直接簽約者,應另加附屋主同意書)。
4、變更資本額者,應附金融機構出具十五日內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5、 原領許可證正本(遺失者,應檢附登報作廢證明-含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6、 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以郵政匯票支付,抬頭: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或親持現金至本局繳納)。申請營業地址、資本額變更者,不須繳納規費。
三、補發許可證應附表件
(一) 補發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 登報作廢證明(含原許可證字號、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
(四) 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以郵政匯票支付,抬頭: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或親持現金至本局繳納)。
四、註銷許可證應附表件
(一) 註銷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如為行號者,應出具註銷聲明書;如為其他法人組織者,應出具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 原領許可證正本(遺失者,應檢附登報作廢證明-含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附件一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設立許可申請書
附件二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變更申請書
附件三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補發許可證申請書
附件四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註銷許可證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