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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三字第0980620954Z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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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遭受天然災害之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及播
    送系統業者)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復建,以維護
    收視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
    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三、補助經費由本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下支應。


四、受損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擬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
    者及播送系統業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災害受損
    情形及復建計畫」(如附件),載明受災範圍、受損設備(以機房設
    備、光接收機、光發射機、放大器、電源供應器、纜線及天線為限)
    ,並檢附受損設備照片,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但經本局有線廣播電
    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認定屬重大
    天然災害者,不受三十日申請期間規定之限制。
    逾期申請或檢附之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
    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本局受理前點申請案後,應函請申請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就該申請案表示意見。


六、受損設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由本局依下列補助
    級距及累進比率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一)五百萬元以上至八百萬元者,補助五十萬元,加超過五百萬元以上
      部分之百分之十一。
(二)超過八百萬元至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者,補助八十三萬元,加超過八
      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者,補助一百二十八萬
      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六。
(四)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者,補助一百九十二萬五千元,
      加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受損設備金額超過二千萬元者,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補助比率上限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七、本局應將核定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八、獲補助者應依申請時所附「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所載復建時程
    及施工圖說確實復建;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有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許可變更後,獲補助者始得
    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九、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附復建完成成果報告、復建實際支
    用單據影本、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資料,向本局申請核算實
    際補助金額,並副知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獲補助者不能於前項期限申請核算者,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七日前,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


十、本局應就前點申請資料切實審核,並依第六點規定核算應核撥之實際
    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獲補助者實
    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取消其獲補助金資格:
  (一)違反第八點規定,未經本局許可擅自變更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者
        。
  (二)未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經本局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二次仍不全者。
  (三)未於第九點本局指定期限或本局同意展延之期限內,申請核算實
        際補助金額者。
  (四)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
  (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十二、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