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90421557Z號令訂定發布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流行音樂發展動能、開創與推廣流行音樂品牌及提升流行音樂產業整體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製作及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且以曾於九十五年至九十九年期間入圍或獲金曲獎獎項之流行音樂業者為限。
三、 補助類型、補助名額及補助金額度
(一) 第一類:獲補助者以四名為限,應以發展流行音樂品牌價值或產值為主軸概念,研提四張以上流行音樂專輯之製作及整合行銷企劃,每案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 第二類:獲補助者以七名為限,應以發展流行音樂品牌價值或產值為主軸概念,研提二張以上流行音樂專輯之製作及整合行銷企劃,每案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三) 第三類:獲補助者以五名為限,應以開創流行音樂品牌價值為主軸概念,研提一張以上流行音樂專輯之製作及整合行銷企劃,每案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金額度,均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四、 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一份(格式詳附件)。
(二) 企畫書十七份,內容應包括:
1、 公司或商號簡介(應含公司或商號組織結構、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2、 整體說明
(1) 申請第一類補助者:
A、音樂製作企劃
(a) 應提出於一百年至少製作發行四張以上流行音樂專輯之規劃,及各該流行音樂專輯之演唱(奏)者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上開流行音樂專輯演唱(奏)者,均不得為大陸地區人民。
(b) 每張流行音樂專輯,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且不得為翻譯歌曲。
(c) 流行音樂專輯為單曲EP者,其曲數應在五首以上。
(d) 製作團隊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
(e) 每張流行音樂專輯預估製作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唱、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
B、整合行銷企劃
應提出上開音樂製作企劃所載流行音樂專輯之整合行銷及其他配套推廣方式及時程,且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上開流行音樂專輯之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
前項整合行銷,應以上開流行音樂專輯為核心,提出國內外整合行銷策略、商品客層分析及各項活動預估期程等(整合行銷規劃得包括但不限於歌曲行銷、數位下載、MTV製作、演唱會、代言、戲劇演出等)。
C、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本類申請案經費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貳萬陸仟伍佰參拾壹元)。
D、預估效益分析。
(2) 申請前點第二類補助者:
A、音樂製作企劃
(a) 應提出於一百年至少製作發行二張以上流行音樂專輯之規劃,及各該流行音樂專輯之演唱(奏)者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上開流行音樂專輯演唱(奏)者,均不得為大陸地區人民。
(b) 每張流行音樂專輯,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且不得為翻譯歌曲。
(c) 流行音樂專輯為單曲EP者,其曲數應在五首以上。
(d) 製作團隊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
(e) 每張流行音樂專輯預估製作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唱、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
B、整合行銷企劃
應提出上開音樂製作企劃所載流行音樂專輯之整合行銷及其他配套推廣方式及時程,且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上開流行音樂專輯之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
前項整合行銷,應以上開流行音樂專輯為核心,提出國內外整合行銷策略、商品客層分析及各項活動預估期程等(整合行銷規劃得包括但不限於歌曲行銷、數位下載、MTV製作、演唱會、代言、戲劇演出等)。
C、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本類申請案經費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
D、預估效益分析。
(3) 申請第三類補助者:
A、音樂製作企劃
(a) 應提出於一百年至少製作發行一張以上流行音樂專輯之規劃,及各該流行音樂專輯之演唱(奏)者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上開流行音樂專輯演唱(奏)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從未發行個人或團體專輯;其雖曾發行專輯,但該專輯為合輯或專輯作品為單曲EP且在二首以下者,不在此限。
(b) 每張流行音樂專輯,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且不得為翻譯歌曲。
(c) 流行音樂專輯為單曲EP者,其曲數應在五首以上。
(d) 製作團隊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
(e) 每張流行音樂專輯預估製作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唱、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
B、整合行銷企劃
應提出上開音樂製作企劃所載流行音樂專輯之整合行銷及其他配套推廣方式及時程,且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上開流行音樂專輯之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
前項整合行銷,應以上開流行音樂專輯為核心,提出國內外整合行銷策略、商品客層分析及各項活動預估期程等(整合行銷規劃得包括但不限於歌曲行銷、數位下載、MTV製作、演唱會、代言、戲劇演出等)。
C、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本類申請案經費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
D、預估效益分析。
(三) 應繳交證件:
1、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之證明文件影本。
2、 演唱(奏)者同意演唱(奏)流行音樂專輯之同意書。
3、 演唱(奏)者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演唱(奏)者為外籍人士時,應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前項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或未依前項第(二)款各目內容規劃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該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第一類及第二類補助,僅得擇一申請。經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補助者,不得以同一張流行音樂專輯之製作及整合行銷企劃申請第三類補助。違反者,其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五、 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一百年一月三日起至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二) 交付方式:
1、 郵寄者:應於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含)前,以掛號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出版處第三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本局將不予受理。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本局將不予受理。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補助」。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 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音樂製作企劃及整合行銷企劃是否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各目內容規劃,進行書面審核。
(二)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 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五) 評審委員應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度。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度,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六) 審查項目及權重:
1、 音樂製作企劃內容25%
2、 整合行銷企劃內容25%
3、 預估效益分析20%
4、 經費配置合理性20%
5、 執行能力及歷年實蹟績效10%
七、 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 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二) 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核定補助金額之十分之一)。履約保證金於獲補助者依約結案,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獲補助者。
八、 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一) 補助金撥款方式: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
1、 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2、 第二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1)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及整合行銷企劃時程,完成所有獲補助流行音樂專輯之製作、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且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五日前將前開專輯、MTV製作成品、宣傳物及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執行說明)各二十份送交本局審查;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繳交者,應於一百年十一月五日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 前開專輯、MTV等製作成品、宣傳物等及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執行說明)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及整合行銷企劃者,獲補助者應在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檢具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補助金額領款收據、經會計師簽證之音樂製作、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費用支出明細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二)款規定計算。
(3) 前開專輯、MTV製作成品、宣傳物及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執行說明),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或整合行銷企劃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並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自解除契約日起五日內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
3、 獲補助者未依前目之(1)或(2)規定期限內檢具送審核資料文件或檢具之資料文件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並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自解除契約日起五日內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
(二) 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或各項預算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或各分項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核算;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結算。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獲補助者認為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評審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三) 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有獲補助流行音樂專輯,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專輯,其著作財產權應歸獲補助者享有,且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專輯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五)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專輯,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專輯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獲補助者應擔保前款及本款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專輯參加國際音樂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七) 獲補助者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
(八) 獲補助流行音樂專輯均應標示「本專輯係獲行政院新聞局一百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 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未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之(3)或第3目規定,將第一階段補助金完全繳回者,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製作或行銷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製作或行銷補助。
(三) 經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製作或行銷補助。
(四) 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者,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應按每張專輯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製作或行銷補助。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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